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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46 商务部网站

  新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 凡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开发,客商投资比例超过40%,并办理法定手续的,均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二条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我市采取多种灵活的投资方式鼓励客商直接投资,客商既可以投资建厂,也可以租赁、承包、嫁接改造新郑市的现有企业,还可以资金、设备、专利、商标、专用技术等作为出资。第三条 在客商投资上,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全部放开。重点鼓励客商投资能源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农业高效开发、文化旅游、市政工程建
设和出口创汇等行业。第四条 新郑市外经招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是全市招商企业的管理机构,对来新郑投资的中外客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具体负责对客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审批和设立企业的审批,负责对成立后招商企业的管理,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 招商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地价标准按当地当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的,共地价可酌情给予特别优惠。第六条 客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部分)。第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招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资格。从生产之日起,对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前五年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后五年返还50%,用以扶持企业,函养税源。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或以其它方式骗取税收优惠扶持的,应当追缴已退的税款。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公布。第八条 在市内的招商企业市政建设配套费、电力增容费分别按70%、50%征收;在城北、双湖、空港三个开发区的招商企业,市政建设配套费、电力增容费分别按60%、40%征收。客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免缴水资源费。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给予优先安排。第九条 对客商投资规模大、符合我市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第十条 凡属新郑市审批的招商企业,各审批、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天内答复,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第十一条 招商企业工程的施工可以在新郑市内招标,也可以在新郑市外招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可招聘、招收或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企业可以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形式和标准。第十二条 在新郑市区内兴办招商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经营状况良好,凭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一定人员将户粮关系迁入新郑。经批准迁入的人员纳入城市常住户口管理,在就业、参军、上学、计生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第十三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市委、市政府挂牌重点保护。第十四条 凡到招商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按《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意见》(新发[1998]28号)文件执行,收取标准按每项费用的下限收取,实行“两证一书两卡”制度(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行政事业收费明白卡、企业交费交费登记卡)。凡到招商企业进行评比、检查、升级达标的,必须持纠风办签发的证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按程序未经相应机关批准,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到招商企业抓人、带人和封存财务账表。对招商企业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由市纪检会、监察局、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客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经市政法部门批准。查封招商企业账户、冻结资产、封存财务帐表的,需向市招商办备案。第十六条 对影响招商企业建设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地痞、地霸和强装强卸、漫天要价、敲诈勒索等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第十七条 引进资金用于兴办企业,使用期超过2年的,其无息的按银行同期利率再上浮10%,给予一次性奖励;低于银行利息和与银行相同的,按一年银行利息的15%——10%,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于银行利息或使用期低于2年的,亦视情况给予奖励;无偿引进资金的,按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均由受益单位支付。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项目投产见效后,市政府视情况给予中介组织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第一条 凡国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投资开发,客商投资比例超过40%,并办理法定手续的,均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第二条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我市采取多种灵活的投资方式鼓励客商直接投资,客商既可以投资建厂,也可以租赁、承包、嫁接改造新郑市的现有企业,还可以资金、设备、专利、商标、专用技术等作为出资。第三条 在客商投资上,除国家明文规定不准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全部放开。重点鼓励客商投资能源基础设施,高新技术项目、农业高效开发、文化旅游、市政工程建设和出口创汇等行业。第四条 新郑市外经招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是全市招商企业的管理机构,对来新郑投资的中外客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具体负责对客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审批和设立企业的审批,负责对成立后招商企业的管理,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有关问题。第五条 招商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享受优惠的地价,地价标准按当地当年的一般水平取下限;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费(含土地开发成本)可按下限收取。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的,共地价可酌情给予特别优惠。第六条 客商投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开发成本部分)。第七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招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招商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资格。从生产之日起,对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前五年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后五年返还50%,用以扶持企业,函养税源。企业经营期不足10年或以其它方式骗取税收优惠扶持的,应当追缴已退的税款。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具体、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公布。第八条 在市内的招商企业市政建设配套费、电力增容费分别按70%、50%征收;在城北、双湖、空港三个开发区的招商企业,市政建设配套费、电力增容费分别按60%、40%征收。客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免缴水资源费。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给予优先安排。第九条 对客商投资规模大、符合我市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投资项目,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第十条 凡属新郑市审批的招商企业,各审批、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7天内答复,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我市相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第十一条 招商企业工程的施工可以在新郑市内招标,也可以在新郑市外招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可招聘、招收或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企业可以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形式和标准。第十二条 在新郑市区内兴办招商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经营状况良好,凭资金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市政府批准,可安排一定人员将户粮关系迁入新郑。经批准迁入的人员纳入城市常住户口管理,在就业、参军、上学、计生等方面享有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第十三条 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市委、市政府挂牌重点保护。第十四条 凡到招商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按《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经济发展的意见》(新发[1998]28号)文件执行,收取标准按每项费用的下限收取,实行“两证一书两卡”制度(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行政事业收费明白卡、企业交费交费登记卡)。凡到招商企业进行评比、检查、升级达标的,必须持纠风办签发的证明方可进行。第十五条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按程序未经相应机关批准,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到招商企业抓人、带人和封存财务账表。对招商企业举报的违法乱纪行为,由市纪检会、监察局、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客商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经市政法部门批准。查封招商企业账户、冻结资产、封存财务帐表的,需向市招商办备案。第十六条 对影响招商企业建设施工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地痞、地霸和强装强卸、漫天要价、敲诈勒索等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法部门要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第十七条 引进资金用于兴办企业,使用期超过2年的,其无息的按银行同期利率再上浮10%,给予一次性奖励;低于银行利息和与银行相同的,按一年银行利息的15%——10%,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于银行利息或使用期低于2年的,亦视情况给予奖励;无偿引进资金的,按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均由受益单位支付。对于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项目投产见效后,市政府视情况给予中介组织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信息来源:新郑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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