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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两份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该信哪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46 商务部网站

  马保其是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农民,因为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5年来,连续不停的来回奔波于各级法院之间,意图讨个公道。

  1995年7月10日,马保其同银川市通贵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通贵信用社)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4个多月后工程竣工,经结算,通贵信用社应付工程款511279.5元。

  2000年6月30日,马保其以通贵信用社尚欠其工程款16万元未付为由,诉至银川市原郊区法院。审理中,通贵信用社认为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并出具了支付凭证,但马保其对其中3张支付传票上马保其的签字不认可。受原郊区法院委托,2000年8月9日,自治区公安厅鉴定结论为:其中两张共计12万元付出传票上马保其签名不是马保其本人书写。

  对此,通贵信用社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原郊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并委托公安部进行重新鉴定。2000年11月16日,公安部对自治区公安厅鉴定检材做出重新鉴定:送检检材上马保其签名是马保其本人书写。随后,通贵信用社申请恢复诉讼并提出反诉,要求马保其支付因鉴定发生的各项费用4037元。

  2001年11月21日,原郊区法院驳回马保其的诉讼请求,判决马保其支付通贵信用社因鉴定发生的各项费用4037元,承担诉讼费、反诉费及两次鉴定费共7372元。马保其不服上诉后,被银川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7月23日,原郊区法院重审后再次驳回了马保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对重审结果马保其不服,上诉后被银川市中级法院驳回。

  两张支付传票上马保其签名的公安部鉴定结论,是原郊区法院和银川市中级法院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两张支付传票上马保其签名到底是不是马保其本人所签,也事关马保其是否和通贵信用社工程款真正结算完毕。两个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证据,到底哪个更具有证明效力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运生认为,从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对送检检材上马保其签名的鉴定结论来看,两份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国家公安部和自治区公安厅在行政上存在上下、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其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存在高低之分,不能说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就一定高于自治区公安厅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鉴于马保其对两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不断上访的情况,马保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法院再审程序,委托最终权威部门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支付传票上马保其签名是否马保其本人所写,进行最后一次鉴定。

  (信息来源:银川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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