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很可能延长,会给现已超负荷运转的各级看守所带来更大压力。从公正兼顾效率的角度考虑,这样做可能影响及时惩治毒品犯罪。(《法制日报》6月22日)
不可否认,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将影响对罪犯及时执行死刑,可能增加看守所等场所的压力,也可能要更多的司法人员工作,增加司法资源的投入,总之,完全可能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效率。而为了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正如当年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省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理由。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效率并不是惟一,甚至不能说是最主要的价值。在司法活动中,公正才是司法的最主要的价值,在实现公正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是我们司法活动的追求。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不可逆转的刑罚,“人死不能复活”。因此,在死刑案件上更要强调公正性。世界上,基于死刑的残酷性,各国普遍兴起了一股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运动,特别是在程序上严格控制,要经历极为严格的程序。在中国古代,对于拟处决的死刑犯,还要专门等到秋天时分押往京城进行“秋审”,以体现对死刑的慎重适用。今天,在死刑案件公正、准确的实现,同样特别仰赖于程序的控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实现死刑的公正审理极为重要。
然而,本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最高人民法院却几次将其中许多罪名下放到省一级法院。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起的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都或多或少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有关。如最近有媒体报道,6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这些案件的死刑复核权都下放了省一级法院,而省一级法院往往又是将死刑案件的二审与复核程序放在一起,死刑复核程序被虚置,无法发挥其纠正冤错案的功能,最大程序实现公正审判的目的。而如果死刑复核权不下放,仍然由最高法院行使,那么在程序上至少又形成了一道制约,公正因此将更加得到保证。
实践证明,如果我们在死刑案件出现一个错误,其造成的负面的影响,对司法威信造成的打击,是我们及时办理了十个死刑案件也难以弥补的。公正在司法工作中重要性在死刑案件中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分。绝对不能因为犯罪率一高,打击犯罪的压力一大,就放弃对公正的努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是一个明智之举,意义特别重大。
由此可见,在司法改革中,确定改革的价值目标是特别重要,因为,在实现一个价值目标的同时往往带来另一价值目标的或多或少的偏离。如果不能确定主要价值目标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就会在改革中迷失道路。近年来,在对于死刑复核权回收的问题上,之所以困难重重,一波三折,往往就是打击犯罪的压力与追求效率的话语,屡屡冲击着实现公正的正当性。今天,只有坚定追求公正的目标,我们才能不会让死刑复核的收回不至于半途而废。实现公正,哪怕天塌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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