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对价更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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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02 证券时报 | |||||||||
同意,还是否决?对价合理,还是不合理?这是个问题,而这个根本问题又引发下面的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会对投资者的历史亏损予以补偿吗?
有些投资者寄希望于本次改革能够以弥补其历史亏损为原则,这不现实。弥补历史亏损的要求也许是合理的,但应寄希望于其他的制度安排,如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对某些信息披露不足上市公司的集体诉讼机制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本义简言之就是:本次改革解决的是流通股股东是否同意给予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流通股股东投资损失补偿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涉及到补偿吗? 是的,对价本身就是一种补偿。这种补偿的出发点在于:股权分置改革导致流通股股东产生实际损失或存在损失的可能性,非流通股股东必须支付对价用来补偿。对价不是对流通股股东历史损失的补偿,是对流通股股东未来的直接损失或可能损失的一种补偿。 第三个问题: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一定是货币化的财物吗? 不一定。原因很简单,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设计是为了弥补改革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直接损失,如果某种安排导致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没有发生损失,这种安排也可以认定是一种对价,对价未必非要以货币化的财物来实现。 第四个问题:衡量对价合理性的标准是什么? 流通股股东未因改革而受损失,这是衡量对价合理性的最主要标准。有些投资者认为,应以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达到一致作为衡量对价的标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首先,股权分置改革本身是解决流通权取得之对价的问题,不是解决历史损失补偿的问题。其次,发起人与公众投资者持股成本不一致,本身即存在合理性。换言之,全流通市场下依然会存在双方持股成本不一致的情况。 第五个问题:对价的表现形式是否可以多样化呢? 应该可以。只要是最终结果能使流通股股东不因改革受到损失或形成损失的可能性,各种各样的机制安排都是可以接受的。比如非流通股股东以现金支付对价、以股份支付对价,或者非流通股股东以某种承诺来保证流通股股东不会因改革受到损失也是一种对价,还有非流通股股东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一种期权都是常见的对价支付方式。不过,更灵活、更市场化的一种对价设计思路是:将流通权单独拿出来,使之证券化,然后交给流通股股东上市交易,让市场来决定流通权的价格,也不失为一种对价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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