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股权证的基本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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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9:01 证券时报 | |||||||||
认股权证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权证发行人;权证认购人;权证持有人;权证行使人等。 (二)标的资产:指权证发行所依附的基础资产,即权证持有
(三)权证的价格及价值:权证价格即权证在一级市场上发行或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时的单位价格。权证价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即权证价格=(内在价值+时间价值)。内在价值又称内含价值,即权证立即履约的价值;时间价值,为权证价格与内在价值两者之差。意指若不立即履约,未来的时间里正股价格就仍有上涨(下跌)空间,认购(沽)权证变为价内的机率也就越大。时间价值主要与权证有效期的长短以及正股价格的波幅有关;权利金,即权证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购买或在二级市场上受让能兑换一股正股的权证所需要支付的价款。 (四)权证的行使:即权证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提出履约要求,要求依据权证的约定以特定价格认购或售出特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权证的行使通常涉及以下主要事项或概念:行使价格,又称权证的履约价格;执行比例,是指每一单位权证可以认购(售)标的的数量。执行比例将影响权证价格,行使比例愈高者,其权证价格愈低。如果股票权证的行使比例为1:1,即指每一单位权证可以认购或售出一股标的股票或其组合。到期日,是指权证行使履约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权证到期后即按合约进行清算交割并终止契约。在某些情况下,权证须提前到期,如上限型权证,当标的物收盘价格达到上限价格时,第二个交易日即按契约进行清算交割并终止契约。 (五)权证的特别条款:通常包括以下一些条款: 行使价格(比例)的调整:通常情况下,权证按既定的认股价格和兑换比率执行。但权证的发行人通常会特别约定,当出现送股、配股等正股总额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或遇正股除权或除息时,权证的行使价格或行使比例要按约定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收购权益:在对认股权证的发行和认购条件中可以有这样的条款,即如果有投资者对发行认股权证的上市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那么收购方还要对这家上市公司已经发行在外并且仍然在有效期内的认股权证一同提出收购要约,此时,不论认股权证的有效期是否届满,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可以要求行使认股权。这种约定具有国际通行的反收购方法“毒药计划”的效果。 赎回权:权证的发行人大多制定了赎回权条款,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发行人有权赎回其发行在外的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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