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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禁止自带饮品是否侵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4: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6月22日电 (王文波 记者 万兴亚) 消费者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再次驳回了李冰的诉讼请求。

  李冰的诉讼请求虽然被法院驳回,但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接受了一中院法官的建议,对出售的部分饮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电影票两张。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先生携带的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

  双方产生争议,后来虽经派出所民警调解,但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仍然坚持拒绝李先生携带外购饮料入场。李冰没有进场观看电影愤然离去。

  后来,李冰诉至法院,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李冰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李冰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支持李冰的请求。理由是:首先,根据该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清单以及这些食品的市场价格清单,显然该影院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影院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其次,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影院通过这一条款,迫使观众在口渴时购买影院内的高价饮料,是强迫顾客与其交易,不公平的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华星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同时其行为违法,因此构成对李冰的侵权。

  第二种意见是不支持李冰的请求。理由是:

  华星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售票处、大堂、以及电影票背面的观众须知中均以醒目方式提示消费者,该影城禁止消费者携带外购饮品入场观看影片,因此应认定消费者是在了解了上述提示后购票进入影城的,应视为双方已达成合约。华星公司不存在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销售的饮料产品的问题。

  华星公司在影城中提供的饮料价格是否适当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可以自行决定。确实,华星公司的相关条款会给其带来较高的利润,但经营者追求利润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及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

  一中院破例将以上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在一中院的判决书最后,有这样一段话:“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

  审理此案的马来客庭长告诉记者:此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希望能够阐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地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宣判后,双方律师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欢迎和尊重。

  李冰的律师表示,法院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华星公司也采取了让利消费者的措施,李冰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他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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