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1日,中国和欧盟就中国纺织品出口问题签署备忘录,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内特殊贸易安排重新谈判,达成了新的协议。
值得玩味的是,作为欧盟的谈判代表,曼德尔森在启程赴中国上海进行谈判之前,已经对中欧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充满乐观的情绪,这说明欧盟启动特殊的贸易保障措施只是一种谈判策略,并不想真正付诸实施。
作为长期游离于世界贸易组织之外的贸易大国,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缴纳了非常昂贵的入门费。发达国家通过过渡时期的特殊制度安排,使得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短期内面临巨大的压力。此次中国和欧盟之间的谈判,可以说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的框架内,欧盟迫使中国自动对纺织品的出口设限。
由此可见,所谓的自由贸易,是建立在规则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贸易。如果没有掌握规则的制定权,或者在规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试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必然面临许许多多的限制。掌握规则的制定权,是实现自由贸易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当今世界,是一个贸易规则极不完善的断裂世界。国际公约中的许多条款,直接或间接成为造成发展中国家贫困和灾难的主要因素。自由贸易的原则在这那些貌似公允的权利义务安排中被彻底扭曲。发展中国家的所谓比较优势,在缺乏规则保护的窘境中,几乎消失殆尽。
如果不理解现代自由贸易的本质,而仍然奉行过去那种传统贸易格局下的理念,那么就很难做到未雨绸缪,及时应变。
首先,自由贸易规则的基础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自由贸易不是没有规则的贸易。但是,如果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不能通过平等谈判,制定公平的规则,那么所谓的自由贸易,也就成为了冠冕堂皇掠夺他国资源的借口。
其次,自由贸易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提高本国的综合竞争能力。如果我们把对外贸易看作是赚取外汇的手段,奉行重商主义的传统理念,而没有看到自由贸易只是改善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手段,那么,自由贸易的结果必然会造成经济结构的失衡,必然会降低或者削弱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
最后,在现代国际贸易格局中,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争取通过制定或改变规则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自由贸易所遵循的规则都是通过各个国家之间的政府谈判逐渐形成的。如果政府无作所为,或者消极应对,那么,自由贸易的结果必然会导致本国企业利益受到损害。
总之,中国与欧盟就纺织品贸易纠纷达成协议,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从更深层次理解自由贸易的内涵,通过调整中国的外贸发展战略,强化政府的责任,更好地实现国民财富的增长。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作者: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