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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犯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3日 00:5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广东省两院一厅联合下发有关意见,严肃处理各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

  6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裁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严肃处理各种欠债不还、逃避债务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下列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生活:一是隐藏、转移财产;二是不申报财产;三是隐瞒住址躲避执行;四是一面拖欠债务,一面进
行高消费;五是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六是阻碍、暴力抗拒执行。记者从广东省高级法院搜集到一批典型案例,说明被执行人如果漠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很可能就会构成犯罪。依照法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据了解,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广东省已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而执结案件478427件,执行标的额达1036.95亿元。

  转移查封物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02年8月起至2003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41个单位及个人申请执行被告人林某、深圳市宝安泗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泗海百货有限公司欠款约一千多万元的系列执行案。法院向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等法律文书,但林某在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后却瞒报财产及收入,一直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债务。2002年12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所有的奔驰小汽车查封扣押,但林某在履行5万元债务后,又以正在办理融资投资项目和保证偿还债务为由骗回车辆,将车藏匿。2003年8月,当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拘留林某时,林某还指使多人围困、殴打执行人员,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之后,林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归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后又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于2004年5月12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实际上,如果被执行人只存在非法转移查封物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04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此类案件。2004年年中,被告人林某明知自己经营的林峰纸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已被法院查封,仍将部分物品变卖,并将剩余的物品搬走隐藏于斗门春华糖果厂仓库,致使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案发后被转移的部分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移交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转移、隐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严重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林卫东把部分变卖财产所得交给法院,部分转移的财产被追回,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于是,在2004年11月29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变卖财产潜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面对法院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选择了变卖财产潜逃的道路,也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04年,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依法对潜逃多年的债务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2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和钟某(另案处理)还款372500元及利息,并于1999年3月向被告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张某拒不执行,还于1999年4月将其房屋一套以182000元的价格出售后携款潜逃。几年后,张某行踪被发现。2004年8月18日,因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不仅变卖财产潜逃是犯罪,瞒报变卖财产所得也是犯罪。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判决被告人邓某还款20余万元。执行期间,被告人邓某授权其女儿将属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以70万元价格出售,但向法院谎称房屋售价为26万元,瞒报40多万元,骗取法院裁定将该房出售所得26万元用于清偿被告人欠款。被告人将瞒报的40多万元用于为自己及女儿暗中购置房产,拒不清偿所欠债务,致使法院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3年8月29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

  协助转移存款共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国家公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明知法院判决、裁定情况下,仍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可共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月分别以判决调解确定被告人彭某还款271323元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2002年12月9日,法院执行人员对被告人彭某在某银行广州市分行番禺支行的16万元人民币存款进行查询、冻结,该行职员李某得知了这一情况,立即通知了被告人彭某,并授意被告人彭某将款项提走。随后,彭某即前往某银行广州市分行营业部将帐户内的16万元存款提走。当日下午,二被告人到番禺区人民法院自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首,从轻处罚,于2003年4月2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新(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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