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全球实现了纺织品贸易一体化,但随后不久,美国就接连对我纺织品产品的出口单方面设限。下一步美国不仅会扩大设限的范围,而且会交替使用不同的贸易保护手段,如两种不同的保障措施、反倾销、社会责任、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和绿色壁垒等。这些手段的交替使用,将使双边贸易谈判解决问题变得更加困难,从而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纺织企业的未来发展。因此,探索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来改善我国纺织品未来的贸易环境,很有必要。
--警惕不同贸易保护手段的交替使用
两种不同的保障措施可能交替使用。一种是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其截止时限是到2008年12月31日。另一种是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期保障机制”,WTO成员可以在过渡期内对所有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适用而不仅仅针对纺织品,该措施的过渡期为12年,到2013年结束。
这两种特殊保障措施的共同点是,进口方可以背离WTO《保障措施协议》中有关“不问产品来源”的非歧视性原则,而仅仅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所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两种特殊保障措施相比较,“纺织品特别保障机制”明确规定了中国在收到特保磋商请求后进行出口限制的义务,所以在纺织品和服装方面更容易被进口国所采取。但是该条规定中没有适用“贸易转移”的条件,承诺的实施期限也比16条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机制”短,最长为一年。因此也不能排除进口国适用16条,尤其是第三国可以利用“贸易转移”作为实施条件对中国采取特殊保障措施。
纺织品特保制裁与反倾销措施可能交替使用。与反倾销措施相比,实施特殊保障措施首先不需要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因此,更容易实施;其次,其措施可以采取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方式,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也更为充分。再次,特殊保障措施的实施对象可以只针对我国,从而避免了与多国同时产生贸易摩擦的局面。最后,虽然其实施期短于反倾销措施,但美国制定的特保申诉程序中规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如果1年后出现再次申诉,该措施仍可能被再次实行。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的3年多时间内,特殊保障措施是比反倾销措施更容易被进口国采用的贸易限制措施。
但是,由于反倾销措施具有形式合法、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被许多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利益的最佳方法而频频使用。虽然实施反倾销组织调查的时间长,成本高,可是一旦成功,对出口商的压力非常大,而且无论反倾销调查最终是否成功,出口商都将在调查过程中因结果不确定和占用时间长而丧失大量客户。尤其是在2008年后,专门针对中国纺织品贸易的特保措施不能再继续使用以后,这两种替代性措施将重新进入前台并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我国类似纺织品的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产品类别都迟早会遇到新贸易保护壁垒的限制问题。
--关注特保、反倾销等措施的传染性
对我国纺织业来说,最大的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约束。1997年纺织业的限产压锭,压掉了国有纺织企业为主的940万锭产能,但以后的几年内至少新增了数倍个940万锭的民企和三资的新产能。因此,市场资源,尤其是优良的国外市场资源必然成为产能寻求生路展开激烈竞争,甚至出现恶性价格战的对象。二是棉花约束。最近几年来棉花价格的大起大落、初级产品的大进大出以及今后原料供求的矛盾都将成为纺织业生死攸关的问题。企业在原料价格上涨、煤电油运紧张、能源价格上涨、原料进口关税和产品出口关税上调、退税率下调、汇率预期不确定性增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风险无疑加大。三是国际约束。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开始,特保、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就意味着欧美在合作设立纺织品贸易一体化后限制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制度安排。后配额时代,不能排除欧美再次合作设立新的对华数量限制制度的可能。这三方面风险都将从内部、外部及内外部联结角度从根本上限制中国纺织业成为全球化真正的受益者。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传统纺织业是欧美退出一般制造业的最后遗留物,但对欧美仍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欧美在对华纺织品贸易问题上不仅有长期考虑,而且在制度安排上往往是用小的让步获得大的数量限制。
值得重视的是,这些新贸易保护手段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随着贸易转移的压力,也就是出口设限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数量限制在一个半月左右的时间用完,在欧盟市场上三个月左右的时间用完后,必然要寻找非设限的新市场,一旦进入又是大规模、低价格、无序竞争,最终可能导致有更多国家加入到对我纺织品贸易设限的行列。这不仅将出现在主要的纺织服装进口国,也包括那些与我国纺织品出口有竞争关系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且其他国家并不需要像美国那样先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而是直接适用WTO规则,随时对华实施特保措施,从而形成纺织品贸易一体化中专门针对中国的特保壁垒。即便印度等国在一些产品中的增长率远高于中国,亦如此,这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出口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探索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来改善我国纺织品未来的贸易环境,很有必要。这种新的协调机制应该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在战略层面上配合建立和完善出口协调机制。如大力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互补型、差异性贸易结构战略,鼓励发展需求弹性高、增长潜力大又不易受到贸易制裁的新产品结构;用扩大内需、带动进口的同时促进出口的内外需互动战略,增进与主要贸易伙伴经济相互依存的长期联系;用建立共同利益的策略,在国际上结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包括重视国际公共关系和商业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美国国内进口商、零售商组织的合作,委托美国国内咨询机构和开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化解同部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积极推动双边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逐步扩大取消特保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双边约束的范围,有理、有利、有节地逐步击破特保、反倾销以及技术壁垒的贸易限制。
在政策层面上配合建立和完善出口协调机制。如研究制定全面过剩行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及出口数量限制实施办法,提高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及可调整性,杜绝以权谋私和寻求非生产性利润的寻租行为;进一步完善纺织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保体系及环保等行业规范,提高全行业的文明程度;政府、行业商协会以及大、中、小纺织企业要携手共建一个合理透明并具有可行性、可监督性和不断完善机制的行业自律体系,进一步改革商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成为市场和社会中介;鼓励纺织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而不是打价格战,建立既竞争又合作的新型竞合关系,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完善行业的自律规则,把行业竞争引导到创新和寻求差别上来,而不是简单地降价和杀价;要制定激励机制促进纺织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和大力发展非设限产品,培养具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产品,具有自主开发能力的龙头企业和产业群,具有专业化分工和差别创新能力的企业,形成从低端向高端结构转换的新增长动力;建立行业性出口及产业运行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由国家统一建立有关纺织品出口及产业经济运行信息网络,并通过税收杠杆、生产自律等手段实现对纺织品出口增长的有效调控。
在体制层面上配合建立和完善出口协调机制。如进一步出台并完善反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维护正常的出口竞争秩序;减少政府在一些重要方面的不合理管制和干预;统筹协调涉外经济方面的法律与国内法律、涉外经济管理体制与国内管理体制的一致和联结等。(信息来源:纺织服装频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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