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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挂车”不能再“逍遥”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3:3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成为我省今年“治超”重点,我市四部门近期将展开严打

  本报讯 (记者赵馨)挂着外地车牌,却长期在我省从事营运的“外挂车”下半年难以“逍遥”了。记者今日获悉,作为福建今年“治超”重点,我市交通、公安、地税、工商等四部门集中治理车辆外挂统一行动将于近期展开。

  “外挂车”认定一直是困扰稽征部门的难题,我省交通厅等4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全省集中治理车辆外挂的工作方案》指出,6种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可认定为车辆外挂:1.车辆悬挂外省牌照行驶我省公路,但其运输的货源业务主要在我省组织或公司营业执照在我省登记,并长期在我省从事营运。2.车辆挂外省牌照,车辆其他税费在我省缴纳,并在我省从事运营。3.外挂车辆所有者或实际使用者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省,且车辆主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泊。4.我省居民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汽车贸易公司(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而主要在我省从事运营。5.车辆挂外省牌照,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省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货款或担保,并在我省从事运营。6.在我省运营(含租赁省外汽车)或参与工程施工,调驻或滞留3个自然月以上,未按规定办理进驻登记手续。

  方案明确:外挂车辆滞留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超过1个月以上的,要办理好登记手续;超过3个自然月的,要按我省征费标准办理缴费手续。对外挂车辆跨行我省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公路规费票证跨行。

  除依法严管重罚外,《方案》指出,对主动在我省缴纳公路规费的外挂车辆,可以采取包干统缴办法,给予适当优惠。包干统缴公路养路费和货运附加费比率不低于80%。

  记者今日从省公路稽征局厦门稽征处获悉,我市正在根据《方案》精神制定更详细可行的奖惩认定措施,并积极组织开展4部门联合严打“外挂车”行动,以配合全省6月20日至12月20日的集中“治超”工作。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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