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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1:59 商务部网站

  为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一、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范畴和主体第一条项目建设包括县内外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我县鼓励发展的投资方向的企业、农业产业化及社会事业等项目。第二条凡从临城县行政辖区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管理方式及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都属于招商引资的范畴。第三条支持和鼓励县内
外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包括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活动。二、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第四条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各种税收及其他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并积极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第六条新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实现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之日起,3年内所交增值税或营业税县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作为支持资金注入企业。第七条对投资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企业建成后,五年内用企业上缴税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第八条新上项目需占用耕地的,优先安排使用国土资源部门开发的抵顶指标。第九条在我县投资所需土地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我县可以国有土地作价入股,其入股所获得利润可留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十条对新上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源循环型企业,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政府安排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十一条对新上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建设功臣”称号,奖励财政指标1个(受奖人员必须符合必要的录用条件,以下同)。第十二条新上项目投产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奖励财政指标1个。同时符合本条款和第十一条受奖条件的,财政指标不重复奖励。第十三条企业在上一年纳税正常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长150万元以上的,奖励财政指标1个。同时符合本条款和第十二条受奖条件的,财政指标不重复奖励。三、投资环境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随意进行检查。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企业有权拒缴,并予以举报。第十六条对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实行统一受理、限期办结。在本辖区审批权限范围内,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一切手续。第十七条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纳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实行“规费一口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检查、收费或者处罚,不得责令银行冻结或者强行划拨投资企业的财产。第十八条县以上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县级收费实行“零收取”。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限征收,并积极争取省市给予缓、减、免。第十九条对投资额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并成立相应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放宽享受优惠的政策条件。四、对引荐者的优惠政策第二十条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直接投资的投资额百万元以上新上项目,按外方实际投资额的1%-2.5%提取奖金。第二十一条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或公益事业,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第二十二条凡引进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从投产第一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招商引资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无论引荐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奖金来源:⑴引进企业项目的,由县财政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解决。⑵引荐无偿资金或捐赠的,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由县级财政支付。⑶引荐科技成果的,由受益单位支付。第二十五条奖金兑现:⑴引荐企业项目的,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兑现;引荐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第一年度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⑵奖金最高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六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在职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享受引荐者的奖励政策。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县招商局跟踪考核,审定投资额后,按规定标准给予奖励。五、其它第二十八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适用省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相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信息来源:邢台市临城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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