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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1:59 商务部网站

  綦江县鼓励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县内外(包括港、澳、台和国外)投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的投资包括投资新办项目,购买、兼并、租赁在綦现有企业,与在綦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及现有企业技改投入。

  第三条本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和县工业园区倾斜的原则;鼓励盘活现有闲置资产的原则。

  第四条 本政策与县原有政策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房产政策

  第五条凡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用地可采取征用、出让、租用等方式。采取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工业企业按50%和其它企业(房地产除外)按20%返还。

  第六条在桥河工业园区内,除土地(含土地整治)资本外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可无偿获得1亩土地50年的使用权,最多不超过20亩。

  第七条 收购县属国有企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分成部分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

  第八条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投资,可按照土地流转的办法,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形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与农户共同开发、联合经营。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九条凡在县境内投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奖励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条凡在桥河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1-3年全额,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和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年全额、第2-3年50%奖励企业。

  第十一条凡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至3年全额,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第1至5年60%奖励企业。以后在科技认定的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奖励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3年内房产税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凡在我县采取购买、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企业和闲置资产的(房地产开发除外),从投产之日起,以上年税收为基数,对2年内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0%、101-500万元的按25%、501-1000万元的按15%和1000万元以上的按10%累进分段计算奖励企业,第3年至5年再按前两年比例的60%累进分段计算奖励企业;对新增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前3年50%和第4至5年20%奖励企业。凡整体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房产交易各种契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三条现有企业通过技改或其他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新增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超过全县工商税平均增长的部分,前2年按20%奖励企业,后3年按10%奖励企业。

  第十四条使用新技术的农、林、牧产品深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中央、市规定的优惠期满后,再延长5年将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从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或旅游开发项目的,8年内应纳税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利用其他土地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或旅游开发项目的,8年内应缴纳的农业税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六条利用水域、森林等自然人文景观实施旅游开发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所涉及的税收县级分成部分,先征后返全额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从投入运行之日起,3年内企业应纳税县级分成部分,先征后返全额奖励企业,第4-6年返还奖励50%。

  第十七条投资新办出口创汇企业,在规定的优惠期满后,5年内每年出口产品收入达总收入的6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第四章 配套规费政策

  第十八条收购破产、解体企业,或以兼并、租赁等形式经营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工本费除外),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

  第十九条 所有新投资的生产工业型项目,凡规定属县级部门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所得部分一律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从事农业开发的投资,允许在其开发土地上修建临时性业务管理用房,免收相关费用;开发业主在办理营业证照等相关手续时,除工本费外,免交其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商,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商管理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建设周期长、前置审批复杂的企业实行筹建登记,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多以60%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费。

  在桥河工业园区内新办的企业,可以以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但最多以80%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也可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分期注入注册资金。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相互转换按变更登记处理,免收登记费。重点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企业名称可使用行业中的大类或概括性的行业用语。外商投资企业购并内资企业可重新申请企业名称,或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

  第二十五条 凡投资道路、桥梁、公园、市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投资者优先拥有冠名权、广告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要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外来投资者在綦投资由县外经委提供全程服务。第二十七条本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兑现,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次年3月底前会同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清理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有关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对进入我县的投资者均适用。

  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由綦江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振兴綦江贡献奖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拉动投资,加快建设工业强县和经济大县的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制订振兴綦江贡献奖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一)对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县境内工行、农行、建行、中行和信用联社五户金融企业;

  (二)对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在綦境内的各类企业,含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个体私营等各类企业;

  (三)对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县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个体,凡是将县外资金、项目引入县内新建生产型企业的均适用本办法;

  (四)对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设备的奖励政策,适用于县级部门和各镇政府,凡向市及市以上的部门争取到资金和设备的均适用本办法;(五)对争创产品知名品牌的奖励政策,适用于纳税关系在綦江的企业,凡以自有商标或自己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品、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均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振兴綦江贡献奖奖金主要奖给受奖单位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个人。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对金融部门的奖励

  1、计奖办法

  对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指标包括五个:一是贷存款比例考核,即以当年年末五家银行的平均贷存款比例为基数,凡超过平均数的每单位奖励20,000元;贷存款比例超过平均数的,按其与上年贷存款比例相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另奖励2,000元。贷存比低于平均数的,如果其贷款每增1个百分点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上,按贷存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如果其贷款每增1个百分点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下,按贷存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600元。二是平均月末贷款余额增加量考核,即计算各金融企业的平均月末贷款余额增加量,按万分之二给予奖励。三是对县属重点企业平均月末贷款余额增加量考核,即凡为我县当年重点企业贷款的,按第二个指标的计算方法,以万分之三给予奖励。四是对新办企业贷款考核,即当年贷给新办生产型企业每户50万元以上的贷款,按实际贷款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五是对于核销县属企业呆帐贷款本金的考核,按当年核呆金额的万分之二十五给予奖励。上述第二、三两个指标不重复计奖。

  2、指标计算口径

  (1)考核指标第四项中,新办企业不包括市及市以上直接投资或戴帽下达投资的企业;

  (2)考核指标第五项中,只考核核销的县属企业的呆账贷款本金,不包括已经剥离划转给资产公司的呆帐贷款和利息;

  (3)考核对象业务范围不包括万盛地区;

  (4)县属当年重点企业名单由县经委、商委、农办分别提出,报政府审批确定后公布。

  (二)对企业纳税有突出贡献的奖励。县境内各类企业当年工商税收正常纳税首次突破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万元。对年工商税收正常纳税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增量县级分成的2%计算奖励资金;超过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增量县级分成的3%计算奖励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按当年增量县级分成的4%计算奖励资金;如果当年该企业工商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工商税收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的,各段计奖比例均上浮一个百分点;同一企业采取累进分段计算奖励资金,上不封顶。前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不纳入奖励基数计算。

  (三)对招商引资的奖励。凡引进资金新建生产型企业的,不论投资规模大小,自企业投产后连续12个月已纳工商税收县级分成的10%进行计奖,奖金一次性奖励给牵头引资人。引进投资举办社会公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收集税收指标的,按到位无偿使用资金的千分之三进行计奖,资金一次性奖励给牵头引资人。

  (四)对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设备的奖励。此项奖励严格区分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固定性和非固定性、无偿性和有偿性、货币资金和设备。县级部门和各镇凡向上级争取到非政策性和非固定性的无偿使用资金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0.3%计奖,超过上年基数部分另按增量的0.6%计奖。争取的无偿使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按其净值的70%折算成货币资金,分别按前述比例计奖。对于到位资金无法区分政策性与非政策性、固定性与非固定性的,一律折半计算奖励基数,奖励比例不变。对于当年到位的无偿性国债专项资金,按该项资金相关单位应得资金总数的20%另行奖励县计委。

  (五)对争创知名品牌的奖励。凡以其自有商标或自产产品申请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名牌产?quot;、重庆市著名商标;:重庆市知名产品、重庆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分别按品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次性奖励5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

  四、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全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綦江县振兴綦江贡献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光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副书记陈志军,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王前元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张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饶晓敏,县计委主任王守华,县经委主任张钢铁,县商委主任蒋世平,县质监局局长李思进,县工商局局长李安定,县监察局局长杨才弘,县审计局局长全华,县财政局局长罗书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罗书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奖励,由县商委牵头;对企业主在税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奖励,由县经委牵头;对招商引资的奖励,由计委牵头;以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设备的奖励,由县财政局牵头;对争创产品知名品牌的奖励,由县质监局、县工商局牵头。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分项考核小组,收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考核、提出年度初步考核结果及修改考核指标的建议。

  (三)振兴綦江贡献奖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程序为:相关单位和个人于次年2月底前自行申报,由各牵头单位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报告,汇总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召开表彰大会公开进行表彰和颁奖。申报时间不另行通知,逾期不申报,视同放弃处理,后果自负。

  (四)各牵头单位初步考核结果应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振兴綦江贡献奖除发放奖金外,还将对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授予奖牌。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綦江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重庆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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