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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诉讼收费风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9:44 中国经济时报

  ——“紫金长安” 收房事件追踪报道之三

  见习记者 周雪松

  “肯定不对头。”

  6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紫金长安业主祝倚天等起诉开发商时法院要收取1.5万元费用这一问题采访秦兵律师,他说,他打了8年的房地产官司,不知道海淀法院按总房款的1.5%收取诉讼费用有什么依据。

  立案一波三折

  李英是第一个到法院起诉开发商的业主。在第一次去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时(主要是诉请开发商改变其不合理的收房程序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法院没有立即受理,被告之要好好研究一下,到第七天,李英终于等到了法官的电话,答复可以受理,但诉讼费用可能比较高,让李英做好心理准备。于是李英第二天早早来到法院,法官告诉李英诉讼费是按房价总款的1.5%收取,李英的房价是100多万,诉讼费就是1.5万余元。

  “这与我理解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较大的出入,于是就询问法官关于诉讼收费的标准,法官不太耐烦。”李英说。

  第二天,李英准备去交纳诉讼费用,正好紫金长安另一位业主也要起诉,就一同前往。“这位业主的起诉状文本除原告不同外,其他内容与我的基本一致,但法院却不受理了,交一万五也不受理,我们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被告之不会出具。”李英说,“无奈之下,这位业主改变了诉讼请求,只诉请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承担物业管理费,这位业主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受理,这样诉讼费只有二百多元。”

  李英告诉记者:“消息传开后,又有一位业主按第二位业主的诉状版本再次去立案,又被告之不受理。理由是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院通知补交诉讼费用

  法院对李英诉开发商收房程序的案子收取1.5万的诉讼费用,让紫金长安的业主感到法院“门槛”太高。为了容易立案,同时也为了降低诉讼费用,在律师建议下,祝倚天、崔东培等业主改变了策略,在起诉书中不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消其“先收房,后验房”的交房程序,改为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院方面后来受理了祝倚天和崔东培的诉状。随后不久两人又都收到法院的电话通知要求其补交诉讼费。祝、崔觉得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争议的标的是违约金,而不是总房价或房屋的产权,法院的要求于法于理无据,要求法院给个说法。

  6月10日上午,记者以业主身份随两人来到海淀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庭6号立案室的一位女法官和立案庭一位负责同志先后接待了记者一行四人。法院最后确定的收费标准仍然是按总房价的1.5%收取,法院方面表示所有紫金长安业主起诉开发商北京澳林房地产公司的类似案件,均将按这个标准收取诉讼费。

  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数额总共也就六七千元,但必须首先向法院支付1.5万元诉讼费,这使祝倚天和崔东培等业主原以为花200多块钱就能打一场官司的设想不能成为现实。在申辩无果的情况下,祝倚天和催东培当即决定“先不补交这笔费用,也不撤诉,等等再说”。

  “法院这样收诉讼费实在没有道理,我们咨询过很多律师,都认为不应该这么收。”业主王欣说,“法院收这么高的诉讼费,实际上将会把很多原本打算起诉开发商的业主挡在法院的‘门槛’之外。”

  经历过一次到法院去起诉开发商法院不给立案的打击之后,业主王欣本来也计划以诉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再去法院立案,但看到法院忽然提高的“门槛”,便打算暂时放弃起诉。

  有关规定:诉违约金应按争议价额收费

  海淀法院在受理紫金长安业主起诉开发商的案件时,收费标准有没有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专家叶自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法院收费方面的现行法规只有两个:一是198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下称《办法》);二是1999年出台的一个补充规定。实际上,1999年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涉及到这类民事诉讼,因此,此类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收取。

  叶自强认为,按照《办法》,非财产案件,比如说诉程序,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的诉讼费;财产案件,如诉违约金,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叶自强说,业主诉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就是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在计算诉讼费用时,只能按照“违约金”这一争议的标的乘以相应的比例来计算,把总房款作为争议的标的收取这类诉讼的费用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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