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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卖房纳税优惠政策未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5:4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本报转发了“北京试行普征二手房交易个税”的消息,引起不少成都人的关注。成都市地税局昨日表示,成都的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缴纳一直按老办法执行,没有变化。

  据了解,个人转让房屋等个人财产,一直有“应将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要求。

  6月1日房地产税收新政策实施后,省地税负责人曾详细解释过成都现行的涉房税收,其中就有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要求。

  据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是房屋产权凭证。对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政策对“二手房”卖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有住房出售后的一年内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者部分免税。还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

  记者从市地税了解到,成都市的房屋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现在没有变化,一直按相关规定执行。本报记者 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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