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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困局引股权大战 嘉利来争夺战何时硝烟散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4:59 中国青年报

  备受瞩目的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案,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上演了一幕幕惊心动魄的股权抢夺大战。

  近日,整个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主角———北京市商务局,在案发三年半后,第一次出面以书面形式表态。但香港嘉利来前途依旧不明朗。

  资金链断裂困局引燃股权争夺大战

  1995年,香港嘉利来公司、北京二商集团及北京恒业公司,分别拥有股权60%、32%、8%,成立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北京世贸中心地产项目。后合作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局,1997年11月,工程全面停工。

  进入2000年,国内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位于北京朝阳区涉外商务圈黄金地带的北京世贸中心地产潜在价值接近6亿元。一场围绕着嘉利来股权的争夺大战悄然上演。

  2001年9月25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商务局发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接下来,在短短5天时间内,依据北京市商务局作出的627号批复,变更合作方。大股东香港嘉利来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扫地出局,巨额股权被“批送”给了香港美邦公司。后查证,此系已因诈骗被逮捕的金融大盗国洪起旗下公司。

  香港嘉利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商务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要求其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各合作方股东地位。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下达,即具有法定效力。但北京市商务局并不执行。

  与此同时,北京二商集团将战场转移到诉讼场。

  2002年7月19日,北京二商集团在北京市二中院用一份复印件合同起诉商务部,同时又在中国国际仲裁委指诉香港嘉利来公司。

  此期间,敦促北京市商务局无条件执行商务部行政复议决定的令牌一道接一道。但北京市商务局一直未执行。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商务部败诉。商务部旋即上诉至北京高院。

  2005年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北京市二中院判商务部败诉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裁定。

  两份通知无法律意义?

  2005年6月6日,北京市商务局作出《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443号通知”),以及《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终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通知》(以下简称“444号通知”)。

  然而,这两份法律的通知,仍无助于整个局势的明朗。

  2005年6月7日,香港嘉利来公司收到来自北京市商务局的443号通知,其理由是依据商务部2002年7月2日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443号通知,仅仅称撤回627号批复,最为关键的是,通知中没有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内容以及重新颁发批准证书的安排。”香港嘉利来董事长穆军说。

  果然,香港嘉利来在443号一纸通知面前连连碰壁。

  6月8日,香港嘉利来公司经理王毅新、律师李刚手持北京市商务局443号通知,来到北京市工商局,请求依据国家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办理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工商局人员称,目前的443号通知,仅是发给合作公司相关股东的一个通知,不能作为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依据。商务局必须正式发出变更企业股东的批复文件以及批准证书,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北京市商务局好像作出了动作,但实质上等于什么也没做,443号通知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王毅新说,“443号通知的下发,我们请求恢复股东权益受阻,前途依旧不明朗。”

  443号通知是否落实 商务部纠错决定

  商务部作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定对北京市商务局627号批复的纠错博弈,在多次你来我往的交手中,持续了两年零11个月。其间地方与中央行政权短兵相接,激烈冲突,呈现出浓烈的火药味。

  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准予二商集团撤诉的裁定。北京二商集团的撤诉,意味着对商务部的指诉不再成立。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效。

  然而案情推展到今天,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再次被追问:北京市商务局日前作出的443号通知是在执行国家商务部在两年11个月前作出的67号复议决定吗?

  在香港嘉利来公司看来,北京市商务局若要真心执行中央政令,应根据国家商务部《责令履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文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在实质上落实执行国家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

  2005年6月9日,香港嘉利来与北京市商务局交涉,相关人员言辞谨慎,声称口头不回复任何问题,只接受书面文本。王毅新向商务部有关人员当面递交了《关于要求不折不扣地执行67号复议决定的函》,香港嘉利来提出以下要求:

  1、明示“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如有区别,请解释为何不用“撤销”而用“撤回”?如无区别,请根据67号复议决定书的要求,将“撤回”改为“撤销”。

  2、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文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外资处一位负责同志接收了以上函件,并表示要“等待领导批示意见。”

  作者:记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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