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围绕经济适用房的争论就像“一杆秤”,中低收入户是“秤砣”,“称”出了各方在百姓需求面前的“分量”。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中低收入的老百姓需要物美价廉的经济适用房。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落实国家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近5年来,全国经济适用房投放量持续缩减,一些城市受“高价拍卖土地”等利益驱动,甚至变相叫停了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不仅如此,排号难、审核松、高收入者入住等问题的出现,还使经济适用房走了样,不但违背了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的初衷,也给国家造成了财税和资源损失。
“居者有其屋”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为此,国家今年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各级政府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调整住宅建设规划和供应结构,完善监管流程和措施,早日让老百姓从经济适用房“一号难求”的煎熬中解脱出来。(新华)
记者观察
“求购之痛”寻找解决之道
投放量缩减使一号难求记者了解到,经济适用房“一号难求”,首先源于供应量的严重不足。像北京这样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每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仅为住房供应总量的1/10。而且相关项目推进缓慢,居民颇有怨言。
问题还不止于投放量缩减。事实上,东部有些城市已停建了经济适用房。中西部有些城市尽管喊了多年,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还停留在“规划”图纸上。《2005年房地产蓝皮书》透露,从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看,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由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年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
实际情况可能比统计数据更糟。在东南沿海一省会城市,一位多次参与经济适用房设计方案审查会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在很多所谓的经济适用房都是省市单位自己出钱造的福利房,房子盖好后只在系统内销售,但这些房子全都被算入全市当年经济适用房总面积中。经济适用房现实需求很大,为什么各地政府投放规模连年缩减?
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会长包永江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观和政绩观错位。按照政策,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政府将减免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配套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由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收益远大于经济适用房用地,许多地方在“经营城市”的利益驱动下更希望高价拍卖土地,从而人为缩减了经济适用房计划。经济适用房何去何从?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焦建国博士认为,经济适用房不仅是商品,而且包含着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性质,是政府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因此,缩减和叫停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据专家介绍,在西方国家,由政府提供帮助的标准一般定得都较低,这样才能使真正最需要的低收入人群得到社会保障。专家们建议政府对相关标准进行科学研究,重新划定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规范建设程序和供应方式,减少主观随意性。
考虑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售监管难,也有专家主张取消经济适用房,转而对低收入户采取直补的方式,即变“补砖头”为“补人头”。董藩说,对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经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群进行货币补偿,这样既减轻了政府的建设和监管压力,又为购买者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
从今年3月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两个文件打出房市调控“组合拳”,要求稳定房价,增加中小户型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但这一预期目标能否达到,关键在于落实。一些专家建议,国家应强制要求地方政府提高经济适用房总量和比例,否则对不予审批。(新华)
据新华社电昨日,记者从建设部获悉,我国采取5项措施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
一、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定点上予以保证;规划审批中,要优先审查,加快工作进度。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对居住用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适当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对因旧城改造城市拆迁涉及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利润控制在3%以内。对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以及开工、竣工时间等提出控制性要求,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实行税收优惠。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购房的,视新房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转让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开展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况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记者调查
变味的经济适用房
一边是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另一边经济适用房中却出现大量闲置的“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出现“高租售率”。日前,记者深入全国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北京回龙观文化住宅区调查发现,京城部分经济适用房存在“变味”现象。
住宅区中高档车随处可见
6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回龙观住宅区龙锦苑四区,记者发现一套面积230平方米的转售房,“权属”一栏中标明“经济适用房”,标价115万元。
交易中心的置业顾问说:“这套2003年建成的房子装修‘特豪华’,浴室里都能看电视!”记者注意到,房主在转售的“备注信息”中标明房内竟装有“6台电视、7个空调”。
记者还注意到,在回龙观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内停了许多私家轿车。走进云趣园小区,跑车、奥迪A6、广本、大别克、帕萨特等中高档车随处可见。
经济适用房成投资方式
在回龙观住宅区的房产交易中心,75岁高龄的刘姓老人一家四口正在前台发着牢骚:“太气人了!这头还排不上号呢,那边一大堆经济适用房等着卖和出租。动不动就是一百八九十平方米、二百多平方米,这也叫经济适用房吗?刚买就往外租售,这帮人肯定不缺房!”
来自北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调查数字显示,在位于昌平区的回龙观、天通苑两大经济适用房社区内,房屋出租率已占全区租赁交易总量的78.8%.
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网站显示,仅回龙观住宅区在这家交易中心登记的拟转售经济适用房就多达数百套。这还不包括出租房。另有统计显示,从去年4月到今年5月,回龙观住宅区个人出租房屋一年缴税就达到139.4万元。
对此,北京市建委有关人士坦言,回龙观、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建设时间较早,相关规定执行不是很严格,因此一些人将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新华)
新闻背景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并逐步成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主要途径之一。
2004年5月,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强化了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扶持的各项优惠政策;确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及开发建设方式;实行了严格限定价格、供应对象、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制度;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同时将集资、合作建房正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工程质量、售后交易、违纪行为惩处等政策及制度。
从实施情况看,经济适用住房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促进居民住房消费;缓解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促进城郊接合部等特殊区域的发展。(新华)
各地措施
北京:将严打骗购行为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建委将把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资格公示的范围,由现在的网上和办公现场公示,扩大到购买人所在的街道和单位。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扩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资格公示范围,以加大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打击力度。
上周末,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北京市审核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主要是在北京建设网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公示申请人相关信息。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将批准其购买资格。
这位负责人说:“估计网上公示只有10%的人去看,举报的就更少了。”目前网上公示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为“真正能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很少能买得起电脑”。
为此,北京市建委要求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家庭才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并考虑将购买人资格公示的范围扩大到街道和购买人所在的单位。
河北: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
据新华社电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北省物价局日前根据这一通知出台了制止和纠正住房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关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商品住房销售和土地价格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严格审核成本费用,控制利润水平。对违反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的坚决予以剔除,对超过规定利润水平的坚决予以降低,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住房权益。
哈尔滨:出台新规规范购房
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规定明确,凡具有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规定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规定还明确,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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