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资金如何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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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4:01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国有公司占用其已经上市的子公司资金长期不还,在法律上有何应对措施? 江苏 刘先生刘先生: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金往来问题做了比较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陈文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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