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湘通讯员粤法新报道: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意见》,欠债的个人、企业法人代表等“老赖”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
据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意见》是广东省政法三机关就正确执行
刑法第313条规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释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率先提出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六大“逃债”情形,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6种情形分别是:隐藏、转移财产;不申报财产;隐瞒住址躲避执行;高消费;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阻碍、暴力抗拒执行。
另外,《意见》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被告人在一审刑事判决前自动履行或者协助履行债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意见》最后明确,司法机关之间因意见分歧而发生争议,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报请同级党委政法委或分别报告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意见》还对公、检、法三家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拘留后认为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前3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人民法院。
据杨贤才透露,2003年至2004年,广东省共执结案件478427件,执行标的额1036.95亿元,执行案件数量占全国第二,执行标的额居全国第一位。自1997年10月至2005年5月,广东省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此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系统一起会签《意见》,目的就是要更加有效地适用刑法规定,通过追究赖债者的刑事责任。令“老赖们”都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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