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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试点相关制度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11:01 证券时报

    昨日,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出炉,共有42家公司入选。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第二批试点公司覆盖面更广,代表性更强,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但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也有待在试点过程中予以明确并完善。

    首先,保荐机构作为试点公司的直接利益人,有可能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分类表决的公允性,因此,保荐机构持有试点公司流通股的投票权应予以回避

    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东方证券和广发证券分别是传化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金发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的保荐机构,同时也是这两家公司一季度末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而且,这两家券商均是在公司IPO时,作为其主承销商余额包销被动持股的,持股数量也较少。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前中国证监会曾明确规定,保荐机构与其保荐的试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存在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出于公平及政策的延续性考虑,有关部门还是应制定更为具体的条款,严格规定保荐机构不得持有相关公司的流通股,以避免对其他流通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况也有可能影响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有多家公司披露,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押、冻结情况。尽管这些公司承诺保证在对价股份过户日其所持对价股份权利的完整,确保在对价股份过户日,非流通股股东应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能过户给流通股股东,但是,从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仍有必要出台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打消流通股股东的顾虑,而相关公司也应在试点之前以实际行动解决股权归属问题,让投资者感受到其试点的诚意。

    再次,大股东占款作为长期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就有一家公司表示,将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的问题,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升公司竞争力。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可以加快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问题,但如何解决、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从此前化解大股东占款的以股抵债方式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用于抵债的股份以略高于净资产计价,而且,抵债的股份全部注销,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因此,如何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以公允的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看似容易,操作上却不能不谨慎从事。

    另外,近期不少民营企业通过购买非流通股入主上市公司,除产业整合及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外,也不排除希望借助股权分置改革在日后牟取暴利。因此,业内人士指出,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如何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也成为管理层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

    最后,如何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二级市场主力机构合谋,也是维护试点公平、树立市场信心的一大焦点。在第二批试点公司中,就有一些个股历史上曾为庄股,尽管在经历了大幅下跌之后,庄家已全面出逃,但目前其留给投资者的心理影响仍有待消除。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必要制定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打消市场的疑虑,而且,一旦发现大股东自我炒作以及与二级市场机构的合谋行为,应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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