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玉迎)昨天有媒体称,本市房屋交易缴税出现新调整。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房屋交易过程中卖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过去一样,没有新变化。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卖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仍为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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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卖房人可以拿着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第二个税收优惠政策是有关换购住房的,即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再购房的,其出售原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视新购房的价值进行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内购买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的销售额,那么,现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新购房的金额小于现住房销售额,则可以按照购房金额占现住房销售额的比例,享受减征同比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个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房适用的。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售房款,减去住房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优惠体现在,其中属于被减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是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计算的,而实际上许多人从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价都低于这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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