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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临时管理办法 纺织品出口要领许可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7:55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消息,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19日颁布2005年第十三号令,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7月20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
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按照中国海关10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对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计入到各经营者名下;对于同一经营者在某类商品出口报关时采用多个中国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必须相同)的情况,该经营者经向商务部申请并备案后,可合并计算;未申请合并的则按各海关企业代码下的实绩计算。

      对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商品,商务部将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安排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的5%用于支持未获得申请量的新加入经营者。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无法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申请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应扣减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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