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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博弈机制亟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 05:4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本质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办法,不是提供具体方案,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这两类股东的谈判提供平台。在这个平台上,监管部门所起的作用是制定供双方博弈的规则,在发生冲突时担任协调人和仲裁者。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两类股东间
的博弈机制,以更好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其一,调整核心原则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当立足于非流通股股东对其权益的补偿上,而不是简单的对价上。股权分置改革不是为了解决分置而分置、不是为了非流通股流通而流通,而是应当在证券市场中体现出公平性原则,体现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制度创新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目的,故核心原则应当建立非流通股对流通股权益的历史补偿而非简单的对价上。

  其二,提高透明度与可操作性

  按照目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虽然是采用市场议价的机制,但是,这种市场议价机制却有单方面强加于人之感。因此,有必要学习三一重工模式,改一次性谈判方式为多次议价方式,在多次议价方式中还可以有多种方案可以选择。应当提前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候选名单且候选数量不宜过少,但候选人名单不等于入选名单。名单公布后到正式投票之间,应当有一个相对较长时段(如二至三月),在此期间,公司本身、市场、流通股股东及有关专业机构均可提出补偿方式建议和补偿标准测算。

  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不少可供选择的补偿方式的规则,但还应当公布并建立相对公平的、可以参考的补偿标准测算原则,规定在补偿标准测算时必须考虑哪些因素,这些因素的权重多少,其中,股票发行时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认购价差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样的话,市场议价机制有一个政府指导价或市场参考价,改变目前在计算标准上两类股东莫衷一是、分歧较大的局面,也大大提高了股权分置改革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

  其三,尽快制定《上市公司投票权征集管理办法》

  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在社会委托征集过程中,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征集方(受托人)在法律适用上屡屡发生意见分歧,加上网络投票操作上的复杂性使中小投资者却步,以及独立董事在征集投票权中作用极为有限的现实,故为了最大限度提高中小投资者的参与程度,应当尽快出台《上市公司投票权征集管理办法》,改变目前无法可依或法律界限不清的局面。鉴于流通补偿方案是一种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的背后蕴含了巨大的利益动机,因此,建议修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不应当限制征集投票权必须采取无偿方式,应当保证投票权征集者收回成本和有合理的收益,用市场的方式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其四,完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投票制度并制定《上市公司投票管理办法》

  流通补偿方案是一种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采取网上对话甚至路演的方式向广大流通股股东说明流通补偿方案草案,必要时加以修改,如三一重工模式。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达到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包括委托投票)应当有相应的提案权,在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流通补偿方案被否决后,这些提案应当提请表决,对此,可以考虑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完善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制度,或者考虑另行制定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临时股东大会制度的特别规范,例如对会议的运作程序、次序安排、发言要求、争议解决、信息披露等问题的规定。

  虽然目前中小投资者的投票可以通过现场、委托和网上的方式进行,由于各种原因,投票率仍有限,除了加大宣传力度、简化操作手续外,更重要的在于鼓励投资者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议价,给中小投资者必要的话语权,而不是让中小投资者要么接受投赞成票、要么反对投反对票。事实上,许多中小投资者面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分矛盾,由于补偿措施不到位而不想投赞成票,但投反对票又会使股价下跌造成自己的损失,这样无论正反都难以抉择,故许多投资者采取投弃权票、不参加投票、出售股份不做股东等方式消极应对。如果共同参与市场议价,这些中小投资者是可能改变原先的投票态度的。

  由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工作一直是备受关注,故建议制定《上市公司投票管理办法》,对会议投票、选举的全过程作比较细化的规定,如选票的推荐样式、计名方式与无计名方式、有效票和无效票的认定标准、弃权票与空白票的确定、投票权和委托权的分拆与合并、网络方式与现场方式等。

  其五,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投票的透明度

  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分类表决中,流通股股东会碰到证券投资基金在投票表决中一基独大的问题。相对于中小流通股股东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大流通股股东,它与中小投资者利益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就投资基金本身而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虽然,在现行法律制度和证券市场投资结构下,限制基金管理人投票是无法律依据的,但是,限制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并使之最大限度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尽量使之与中小流通股股东保持一致,也是可以作为的。笔者在此建议:基金管理人事先最好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投票的意见;参与投票的所有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同意、反对、弃权的投票决定,应当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加以公布,以此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和提高透明度;社会和监管机构应当关注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其六,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当着力打击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侵权行为,包括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还应最大限度保证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密切关注相关主体是否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利益交换,密切注意二级市场中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适时出台指导股权分置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细则,使之具有较强的法律效能和比较全面的规范作用。

  同时,应当通过目前《证券法》修订的契机,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如同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样,它代表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同于证券公司组成的行业协会的证券业协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主要功能是在发生利益纠纷时代表中小投资者说话和行动,可以直接接受证券市场纠纷投诉、可以代表中小投资者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同样也可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代表中小投资者整体利益与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大股东对话以参与市场议价。

  同样,也应当抓住目前《证券法》修订的契机,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目前《证券法》修改草案中提及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于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从不同侧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同样也适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生中小投资者被侵权事件后的补偿。

  集团诉讼制度在国际证券业实践中证明是有效监督和防范资本市场中欺诈行为的手段与方法,故应当通过修订《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建立集团诉讼制度或集团仲裁制度并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与操作程序。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也同样需要这个制度。

  另外,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共益权诉讼,虽然现行《公司法》没有作出规定,但《公司法》修改稿(草案)中已明确列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中有详细的规定,有关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也受理并审判了一些。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离不开这一制度。

  作者:宋一欣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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