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肖敏)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商务部19日颁布2005年第十三号令,公布《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从7月20日起开始施行。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商务部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按照中国海关10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
许可实施之前的12个月;出口实绩金额原则上按出口产品的增值率相应计算,一般贸易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加工贸易暂按出口额的100%计算;对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计入到各经营者名下;对于同一经营者在某类商品出口报关时采用多个中国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必须相同)的情况,该经营者经向商务部申请并备案后,可合并计算;未申请合并的则按各海关企业代码下的实绩计算。
对管理期限超过一年的商品,商务部将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安排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的5%用于支持未获得申请量的新加入经营者。
此外,《办法》还规定,出口样品的,对于每批商品数量不超过50件的,可免领出口许可证;但属于进口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经营者应在本企业可申请数量范围内向发证机构申领许可证。
作者:记者肖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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