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行业协调市场行为或违法
据媒体报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家电行业首先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在北美市场,中国家电几乎全军覆没。在这个背景下,2005年5月28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骨干企业举行高峰会,长虹、创维、TCL等国内彩电企业巨头就中国彩电未来行业发展达成多项共识,并一致同意,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市场等四个领
域进行实质性合作,以共同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反倾销、知识产权纠纷等市场障碍。为实现目的,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成立了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市场协调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全面维护中国家电行业利益。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中国的家电行业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虽然家电行业协会多次制定自律性规范,但在执行过程中,各个成员总是自行其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此次家电行业协会为了应对共同的危机,首次提出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等方面通力合作,这说明市场竞争的压力已经迫使中国的家电行业企业携起手来,共同面对当前的困境。
但是,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未来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来看,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做法有触犯法律之嫌疑。如果出现了协调市场、价格共谋、排挤其他投资者的行为,那么,无论是按照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还是根据现代反垄断法的精神,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规范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如果由于在国内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方面形成行业共识,但是却违反了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制定的规定,那么,中国的企业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协调市场行为是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仔细考察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的目标,不难发现,在宏大的远景背后存在着巨大的阴影。响亮的口号掩盖了技术操作规范的不足;多元的价值取向决定了目标实施的道路崎岖坎坷。如果单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做法就存在着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协调市场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各国的竞争法中,都把价格共谋或者协调竞争策略的做法,看作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在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流传过这样一个故事,美国的几大钢铁巨头为了控制匹兹堡乃至其他重要城市的钢铁价格,曾经制定了一个出厂价加上公里数的价格换算公式,美国执法部门在经过反复调查后认为,这种行为其实是钢铁行业控制价格、限制竞争的举措,因此对钢铁行业的做法进行处罚。后来,为了防止行业协会的书面协议落入执法机关的手中,美国的钢铁业协会巨头们会通过私人聚会的方式,协调彼此的立场。美国的执法当局甚至将这种“眨眨眼睛示意”的价格共谋行为,也看作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今,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公然提出协调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战略目标,并且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说明中国的反垄断是有别于西方国家的。
我国的反垄断法应着眼于宏观
我国正在起草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定义,许多学者仍然大谈上个世纪早期的“市场结构论”或者“市场行为论”,即从市场份额或者竞争行为本身来考察企业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一种错误的思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没有哪一个国家会仅仅根据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或者市场的竞争行为来判断企业行为的性质。
反垄断法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它是从宏观的角度而不是从微观的角度来考察企业行为。如果在整个行业中出现了群雄割据的局面,虽然竞争十分充分,但由于市场被人为地分割,那么,企业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考察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是否违法,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竞争行为本身,也不能单纯从电子视像行业自身的发展来进行分析,而应当从中国的产业政策,中国的宏观调控角度,全面考察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规则的合法性。
中国的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进行国内市场协调和国际市场协调时,必须考虑到现代反垄断法的目标指向,必须考虑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着眼点和侧重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官司缠身。由于许多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时,都确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时,必须考虑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不能因为行业行为规范违反中国乃至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而招致新的诉讼。
当然,从历史沿革来看,各国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不同时期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在当代,西方国家许多经济学家对本国的反垄断法仍然不屑一顾。在他们看来,反垄断法只不过是国会议员们迫于某些集团的压力,而制定的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混乱法律规范的一部分罢了。
我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是从防止地区垄断、行业封锁入手,限制国有企业、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的行为。从根本上来说,中国的垄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行政干预、人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投资渠道不畅造成的。所以,中国的反垄断法应该成为限制政府部门经济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如果能够限制政府的行为,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实行地区封锁,并且确保国有企业不会实行市场分割、价格共谋,那么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就达到了。
中国企业的市场协调要考虑到他国国内法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要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协调,以共同面对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各国的反垄断法对本国企业组成的出口联盟,往往是网开一面。为了保持本国的比较优势地位,甚至为了在某个特定时期挤垮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国家执法机关容许甚至鼓励出口企业组成各种联盟。这些企业联盟在出口价格、出口产品质量、出口标准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达成共识,共同应对其他国家的挑战。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做法,符合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因而应当积极支持。
但是,由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由于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影响,各个国家在巩固本国的比较优势地位,促成出口联盟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其他国家的反击。有些国家根据“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国内法,对中国的家电企业采取调查措施。所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时,必须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国内法。如果由于在国内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标准方面形成行业共识,但是却违反了其他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制定的规定,中国的企业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长期援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处理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贸易争端。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的标准化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并没有详尽的域外管辖条款,在处理中国行业自律规范产生的国际贸易争端时,很难援引国内法帮助中国的家电企业。中国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将标准化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如果不能充分利用国内的法律资源,保护本国企业乃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竞争,面对国际公约和他国的法律,仍然无法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
中国的家电行业在短短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几起几落。现在,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少家电生产企业制定了走出去的战略,希望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夺回失地,并且开辟新的战场。但是中国的法律难以为中国家电行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如果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缺乏法律的支撑,那么这些标准在国际市场上将会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出了问题,但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与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在新的观念引导下,制定中国的反垄断法,并且运用反垄断法引导中国行业协会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行业自律性规范。(信息来源:机械电子频道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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