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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以分享盈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3:16 巨潮资讯

    一位股民问: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该公司在3月份的时候错误存入到我股票账户中一笔款项。但是没有通知我。几日后我用该款买入股票。后来证券公司要求我平仓,平仓后还有盈利。证券公司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款和盈利取出。可是我认为这部分盈利我也应该可以分享,请问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答:

    该股民所咨询的问题属于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因不当得利引起的民事纠纷。

    首先应解释一下不当得利的含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在股票交易中,由于券商过错,致使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或股票增加,且客户取得增加的股票或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增加的股票和保证金为不当得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客户在股票交易中取得的不当得利,应返还受损失的券商。

    本案中,股民理应将证券公司错误打入的款项返还证券公司。问题的关键在于股民将该款买入股票后又卖出(平仓),卖出后的盈利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证券管理法律法规,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经纪业务,须为客户分别开立证券和资金帐户,证券和资金账户上的股票和资金属于客户的财产,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即买卖股票)时,未经客户的授权,不得处分。本案中,证券公司在不通知股民的情况下将有关款项和盈利取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实际构成侵害客户财产权。我认为,具体从本案来看,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证券公司基于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而与股民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是股民基于其在证券公司资金账户资金(财产)被侵犯而与证券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证券公司在不通知股民的情况下将款项和盈利取出,构成侵害客户财产权,成立证券公司与股民之间的侵权之债。根据我国法律,构成不当得利的,获得利益一方(即股民)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构成侵权的,侵权行为人(即证券公司)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如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分析并结合本案来看,股民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被侵占的资金,根据债务相抵的原则,证券公司应返还有关盈利部分(充其量再扣除误存款项的利息),股民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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