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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开放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0:48 商务部网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外法人、自然人(以下称外来投资者)来大足投资兴业,推进“开放兴县”战略,促进大足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大足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合资合作、收购、租赁县内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引进县外项目或资金(上级拨付的各项国家政策安排专项资金除
外)的单位或个人。

  一、土地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征土地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统征。

  1、外来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征土地,项目投资在200—500万元的,返还企业50%土地出让金;项目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企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含量高、财税贡献大、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可采取收取土地成本价、配套基础建设或“一企一策”特殊方式供给土地,并确权发证。

  利用荒山、荒地、荒坡从事农业、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2、外来投资者使用国有存量土地,可在定出分期交付土地款计划后,提前入场;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行土地年租制,租金由承租者与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具体商议。

  外来投资者对开发整治成片土地、建设基础设施、修建标准厂房等,给予其土地方面的特殊优惠。

  3、新征土地或购买房地产,缴纳征地直接费用且投资到位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

  4、整体收购县内企业,按约定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安置原企业职工。

  二、财税政策

  5、县财政对外来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进行扶持,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根据其纳税情况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纳税金额在50—100万元的,增值税前3年的25%,营业税前3年的25%,企业所得税前3年40%,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前3年的30%,营业税前3年的40%,企业所得税前3年的50%,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法定代表人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全额由县财政等额奖励给法定代表人。

  6、凡购买、租赁县内企业和闲置资产及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的,从投产之日起,以上年度税收为基数,加上当年全县工商税收递增率增长后的超额部分,享受第5条规定。

  7、新办企业在规定优惠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交货值达到总产值60%以上的,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专项用于扩大再生产。

  8、安置县内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按国家、市内有关规定给予外来投资者税收优惠。

  9、工业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新投入技术改造项目属市级重点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其技术改造资金向银行借贷部分,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三、收费政策

  外来投资者在签定投资协议后一年内的建设期间享受以下收费政策:

  10、外来投资者在大足新办生产性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县内留成部分,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减半征收或包干付费。

  11、经营性收费项目,涉及水、电、气、闭路电视、通讯设备等在供区范围内一律免费安装到场。厂区内,在统一规划、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业主可以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组织材料安装,经营部门做好对接工作;亦可委托经营部门安装,只收材料费和工时费,不再收取立户费、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12、外来投资者收购县内企业,免收一切交易契税和各种县级规费。

  13、外来投资者以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新办企业,根据双方约定,其作价金额可按20%以内比例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新办生产性企业,允许分期注入注册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规费。

  14、凡在工业园区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园区外700万元以上的,实行特殊的收费优惠。

  四、特殊优惠

  15、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等企业或投资规模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征地、税收、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16、外来投资者利用县内闲置、沉淀资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可先租后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能安置一定数量失业人员的,可无偿使用。

  17、对外来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实行代办责任制,由县外来投资全程代理室提供限时承诺服务。

  18、对县政府确定的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对每年纳税额位居前十位的外来投资企业,企业主要工作用车(轿车1辆)免收县内收费公路的路桥费。

  19、外来投资者落户后,由县政府发放“绿卡”,赋予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便利。

  五、奖励政策

  20、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计奖:引进生产性企业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计奖;引进经营性企业的,按第一年入库税金的3—5%计奖;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属经营性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1%计奖,属非经营性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0.5%计奖。

  对投入大、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回报率高的重大投资项目,可另行计奖。

  21、引进资金经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根据其资金利率和使用年限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资金年利率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按到位资金额的0.5—1%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或无息资金的,除享受本条上述奖励外,另按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差额的50%给予奖励;引进无偿资金投入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22、县级各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上级争取的项目资金或政策性拨款,考虑上年度基数,相关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工作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3、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照规定的奖励数额可以奖给相关人员个人。

  24、对新办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县财政给予县级留成部分50%的奖励。对长期在大足工作、为大足经济建设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的工程技术专家或高级管理专业人才,县政府颁发“特殊贡献奖”。

  25、鼓励中介机构、社会各界人士进行各种形式的代理招商,凡招商成功的,除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外,受益单位还可支付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

  26、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主要信息人单位及个人计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受益方负责,县政府统筹兑现。

  六、其它规定

  27、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承办,县财政局、税务部门、园区管委会、企业所在街镇乡等参与确认,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兑现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资金全部到位或项目竣工投产或产生相关税收后,支付应付资金的80%;第二次为引资的项目全部到位资金后3年无撤资行为的,支付应付资金的20%。

  享受优惠政策、奖励政策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招商局进行申报,5月底前由政府予以兑现。

  28、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县里出台的招商引资系列文件停止执行,以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县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款为准。

  29、县内法人、自然人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或扩大再生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30、如国家、重庆市出台最新政策优于本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

  31、本规定由大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大足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重庆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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