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有关法律障碍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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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10:32 证券时报 | |||||||||
金融专家认为资产证券化有关法律障碍待解 18日,在此间举行的“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中科院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程兵表示,虽然国开行和建行已获准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其中某些步骤可能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既有法规冲突,众多的法律及税收问题亟待解决。
程兵表示,国开行和建行的试点方案都采用信托模式,资产真实出售给新设立的信托公司,再发售以资产支持的收益凭证,即资产支持证券。但我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的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资产证券化的惟一选择。比如,国开行的方案是SPT(spe-cial purpose trust),绕过了设立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需要三年连续赢利记录的公司法障碍,但在SPT模式下,纳税问题和被证券化资产的持有人如何行使抵押物处置问题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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