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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工具性与法官的良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 08:52 中国企业报

  彭兴庭/文

  张小强,四川省某伐木公司总经理,一个民营企业家、一个乡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然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次失误,却要让他来顶罪。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为了把这一错位的“顶罪逻辑”合法化,该法院院长甚至把法律当作交易的砝码与被告人及亲属讨价还价。“你去给你的儿子做工作,要他承认自己犯了罪,认罪我们就轻判,不认罪我们就
重判、重罚。”法律似乎成为了交易的工具。(《法制早报》6月13日、5月23日等连续报道)

  这种“判辩交易”的背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当地政府的利益冲突也若隐若现。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曾形象地把国有企业比作家猫,而把民营企业比作野猫。现在看来并不是没有道理。在有限采伐的指标下,张小强的民营公司成了国有林场的眼中钉。一旦发生涉林案件,民营企业这只“小小鸟”就这样成了“猎人”的目标。更为可悲的是,人民法院作为第三人,本应主持公道。然而,面对这桩“冤假错案”,让我们来听听邛崃市人民法院院长是怎么说的:“我们是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有的事我们作不了主,这个你要理解。”“人民法院受当地政府领导”,这么可笑的话居然出自一个市级法院院长的口中。讲了这么多年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法院院长却仍然把自己看成是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又怎么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司法。现实之树常青,而法律却是灰色的。社会纷繁复杂,法律的工具性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这给我们的启示是,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能动的要素,他的专业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知则永远是最重要的。良知作为哲学里面一个重要的概念,乃是指理性存在的人所具有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在与他人取得某种一致的基础上个人对社会普遍法则的自觉和认同。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没有法官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正义和公平都将是一种奢谈。法官的良知从何而来?法官既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的良知自然与国家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在这个时代,我们无法期待“包青天”那样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们能够期待的只能是宪政。宪政——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才是保障法官良知强有力的后盾。邛崃市人民法院院长在说出“我们是受当地政府的领导,有的事我们作不了主”这样的话的时候,就已经明确地表示了他无法做到“用自己的良知说话”。在13世纪,英国法官曾对英王说:“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什么力量能够让当时英国的法官如此“嚣张”,答案是司法的独立和宪政体制。良知自然有天赋的力量,但行政权力的压抑,拥有良知的法官将失去力量。在目前的制度结构中,行政部门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比如说,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强制拆迁中,行政长官一声令下,公安、检察、法院倾巢而出。这也说明了这样一个制度问题,司法系统没有被赋予独立的使命,它在多种权力上仍然受制于行政部门。此外,政府强大的财政权也可以牵制法院的活动,这反而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在这样的情况下来谈法官的良知,简直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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