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36条”颁布以来的迹象表明:虽然民营企业看到了一篮子苹果,但真正吃到嘴似乎还不那么容易。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商务部日前下发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这份被视为未来中国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从业资格标准”中规定,申请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的申请主体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须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
成品油零售业务,拥30座以上自或控股加油站,并拥有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粗略计算了一下,就可知道这个新门槛有多高。4000立方油库的造价加上附属设施,需要人民币4000万元,30座加油站按平均每座200万元造价就需要6000万元,累计总共需要1亿资本。这对于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民营油企近乎天文数字。因此意见稿甫一公布,民营油企纷纷上书请愿,表示不解。
仔细考量,《规范》的真正用意或许是:考虑到石油资源的战略属性,政府力图抢在对外开放之前,整合国内市场格局,提升国内油企竞争力,并在一定程度挤压外资油企兼并民企的扩张空间,以应对外资冲击。
但是,在维护国际利益的名义下,令人担心的是,个别部门借以实现对一己私利的追求。这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具体来看,在新规之下,民营企业要想达标,一条路是收购或者竞标一些加油站,但目前加油站仍是稀缺资源,民营企业往往难以敌过资金强大,又拥有政府背景的中石化、中石油;另一条路就是投靠中石化、中石油。
可见,新规一旦实行,必将强化若干大型国有油企的垄断控制力,并因此成为最大受益者。
基本的产业经济学告诉我们,一个行业的市场结构(企业的数量及竞争程度)是由其本身特征客观决定的。如果相对于某个行业由技术决定的最小有效规模,整个市场规模较小,这时由一家企业垄断就是最具效率的,如某地区的自来水管道;如果只能容纳少数几家企业,则这个市场就是寡头垄断的,以次类推。这样,最小有效规模越小,市场规模越大,这个市场的竞争性就越强。
对照国外经验,成品油市场并不需要达到新规中给出的最小规模,更没有必要通过此项规定将如此巨大的国内成品油批发市场集中到少数几个企业手中。
所以,新规一旦实施,将会把事实上较为竞争的成品油批发市场“掩盖成”行政垄断市场。
我们知道,垄断并不一定是低效,关键要看垄断是如何形成和维持的。如果垄断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而没有人为设置的进入门槛,这个市场仍然是“可竞争的”和有效的:一旦垄断企业的利润超过正常利润,它并不能阻止别的企业的进入。相反,如果成品油批发企业的规模由政府规定,大批民营油企被挡在门外,这个市场就会处于政府产业政策的保护之下,门槛之内的油企大可坐享垄断利润。
其实,此番意见稿所暴露出的部门产业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背离的现象在其他一些行业也有反映。如果众多部门仍借口“国家安全”左右整体政策,那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攻坚将步履维艰,整体利益也将掉入部门“利益陷阱”。而在我们已经对民营经济有了一个来之不易的定位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赋予承诺给民营经济的条件,否则民营经济的春天只能停留在想象之中。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20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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