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3日上交所颁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关于引入新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权证(warrant)”产品的争议日益激烈。
笔者认为,虽说在各种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中,权证可以说是较为理想的一种,但这并不代表它是完美无缺的,在实际的交易中,权证业务主要存在下面三个问题。
一、权证价格存在市场操纵的可能。多数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都是大股东,他们掌握着公司的内幕消息,比一般的投资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此,如果发行股本权证让大股东做发行人或者让相关的券商来做发行人都有发生市场操纵和利益冲突的可能。
为防范这种风险,上交所颁布了“高门槛”标准:“主板要求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对中小板也作了特殊考虑:一是公司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市值不低于3亿元;二是流通股本不低于3000万股;三是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3000万份;并配合监控交易行为、交易量和异常交易量与规定涨跌幅限制等细节性技术措施来控制风险。
二、确定权证的行使价合理与否的问题。有人质疑上交所推出权证的行权价格决定方法是非市场化的定价行为。按照国际惯例,权证的行权价是发行伊始就明确约定的,其行权价格为标的股在此前的某一均价(如一个月、半年、一年等),而我们要推出的权证业务,其行权比例是随市场环境动态变化而变化的,不能采用一些通用的定价方法对认购权证进行定价,因此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股权证。因此更应该用拿来主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看待现阶段权证的价格问题。
三、重演1992-1996年“博傻”历史的可能性。许多人对权证产品不看好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上世纪90年代权证过度投机的历史重演。诚然,谨慎全面分析问题的态度不容置疑,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经过15年风雨跌打的我国股市正日趋合理化,向国际市场接轨也正在进程中。从理论准备、相关法律、早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积累的经验及市场参与主体的成熟发展来看,目前的证券市场具备了推出权证产品的条件。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20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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