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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公示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5:37 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肖健通讯员戚菲)今年6月底前,全市大中型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公示。如不公示,业主有权拒绝交费。物业管理企业因此采取的断电断水及向业主收取滞纳金等均属违法行为。昨天上午,福田物价分局联合区建设部门举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提示会。7月起,福田区物价检查部门将对辖区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计划,今年6月底前全市大中型住宅区、高层楼宇、工业区完成明码标价,10月底以前分散管理物业小区完成明码标价。

  作为试点区域,去年5月起,福田物价分局率先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据统计,福田区目前合法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共688家,截至6月10日,已有近300家物业管理企业做到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但物价部门检查发现,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仍没有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如一些住宅小区、写字楼里看不到一块收费公示牌或明码标价牌,业主(租用户)对应交纳哪些费用、交纳多少费用、交费后享受哪些服务,均一无所知。少数物业管理企业甚至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等违法行为。如景田某住宅小区,室外停车按200元/月收费,多层住宅本体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0元/月收费,但物价部门规定,前者收费标准应为110元/月,后者为0.15元/月。

  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是一种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关规定,经调查属实,物价部门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不实行收费公示或者公示不全的,业主(租用户)有权拒付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并可向价格及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肖健通讯员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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