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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须定持股底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5:22 重庆晨报

  国资委昨日发文规定:国有控股股东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从第二批试点企业开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控股股东必须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应将此比例与改革方案一并披露。这是国资委昨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要求:在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以及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国有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今后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该负责人还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新华网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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