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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流通不会马上上市出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2:51 京华时报

  作者: 叶永笔来源:

  本报讯(记者叶永笔)为确保即将启动的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国资委昨天专门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部分行业或领域须确保国有资本控制力。

  《意见》规定,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同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进行披露。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最低持股比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外披露。

  此外,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不会马上上市出售,而是继续持有这些股份。不过,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问:《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指导意见》第五条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等手段,巩固和增强自身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确保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这还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信号,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

  问: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的一条主线。同时《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不断做强做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二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三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研究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确定其最低持股比例,与方案一并披露,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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