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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投资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23:22 商务部网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速我市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提高廊坊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市外投资者兴办国内独资企业、联营企业(对方投资不低于40%)以及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是指:以高新科学成就为基础的、知识高度密集的、具有高经济效益和高社会效益的技术,如生物工程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能源(含高效节能)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海洋工程技术、辐射技术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等国家认可的高科技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转让、服务、次咨询和高科技产品研制、生产、销售的企业。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高新技术领域。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六条凡来我市创办生产型企业的,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地点,减半征收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免收五年土地使用金。现有企业扩建生产及配套设施,减半征收城市配套费。

  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条件外,土地出让金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25%,对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优惠50%。对属于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项目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项目,经批准可免交土地开发费和城市配套费,农业项目也可采取租地的办法。

  第七条廊坊的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内外商联合、合资、合作的生产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廊坊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所征收的房产契税全部返还。

  第八条凡在我市新建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国内独企业或联营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

  对投资能源、农业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或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以及我市重点发展的汽车零部件行业,新型建材、电子行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及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企业的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实行征后返还);第六至第十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九条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属工农业生产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增资部分实际投入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其增资部分所产生的利润,享受第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新引进的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年销售额实行增值税返还。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在同级财政返还50%的基础上,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返还比例享受递增3%的优惠,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80%返还企业。

  第十一条凡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生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第十二条 对十、十一条规定的返还增值税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两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第十三条以技术成果作为股本作价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省科委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出资比例可以扩大到占注册资本的35%。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实行征后全额返还。已实际分红或退股经营的,按分红或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成果拥有者愿带项来我市工作的,其项目完成后,除项目转达让费外,再由政府给予重奖,奖金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中扣除。项目年利税达到500-8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年利税达到800-1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利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引进生产型企业的,由当地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奖励中介人。奖金分两次支付,在项目单位付给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支付应付出金额的50%,其余部分待项目完工之日付清;减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按投资规模的1%奖励给中介人,待项目动工之日,由当地政府一次性付清。引进技术和资金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资金到位额的8‰奖励中介人,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返还企业的所得税或营业额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第十九条凡应聘到我市内、外资企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才,工作业绩突出,满二年以上的,由有关部门解决落户问题,免收城市增容费,其家属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办理两名农转非(配偶及一名子女)。子女是非农业户口在廊坊就读的,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条对廊坊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重点立市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宽松政策。编辑:廊坊招商网(信息来源:廊坊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河北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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