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2005年第3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关于清
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精神,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对第三批46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区域功能等进行了审核。鉴于上述开发区孵化功能较完善,已形成特色产业和聚集效应,符合清理整顿的审核要求,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以恢复正常的建设用地供应,各开发区四至范围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公布。对部分开发区在审核范围内不符合“两个规划”的土地面积,一律予以核减;对未经依法批准扩区的,在符合“两个规划”前提下,确有扩区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对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的开发区,要抓紧整改;对未经审核通过的开发区,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建设用地供应。各开发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把入区企业质量,集约使用土地。
附:第三批通过审核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宁夏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文章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