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7日,由130多名全国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的“2005’中国安全健康消费高层论坛”在北京大方饭店举行。以下为会议实录:
主持人:
下面我们请河北省消协副秘书长聂云东先生发言。
2005年6月17日,由130多名全国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的“2005’中国安全健康消费高层论坛”在北京大方饭店举行,图为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新浪财经 骆磊摄)
聂云东:
非常感谢前面几位发言的专家、领导以及代表给我的许多启发和教诲。
我仅仅对举证难成本高,维护消费者安全健康权的影响发表一点意见。二十世纪是工人运动世纪,人们追求劳动权、休息权,取得劳动报酬等基本生存权,二十一世纪是消费者运动的世纪,人们追求安全、健康、放心、舒心消费的权利,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和生活上的享受。国家法律确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当中,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二十多年来全国三千多个消费者协会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别是构建消费者在安全健康消费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重大恶性侵权安全仍然层出不穷,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依然严峻。如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营者执法不到位,司法不公正,消协法律地位不明,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以及消费者消费知识消费信息欠缺的问题等等,这里要说的是消费者维权过程的具体问题,举证难、维权成本高影响维权的问题,引起各位领导和同仁的共鸣。
第一,举证难造成了维权难,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履行调节消协消费者纠纷只能是消协不是消费者的代理人而是以独立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公正合理的使双方达成协议,达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对那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双方互不相让调节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进行,查明事实必然产生一个举证责任分担的问题,一是消费者是否购买使用了商品或者是接受了服务,二是消费者相关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这两点比较浅显,这里不想论述。
第三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为前提,这是消费者最难、消协最头疼,对维权工作影响最大的问题,也是消协众多案件最后向消费者推出门外主要的原因。比如:家居装修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装修材料进入市场,绝大部分新装修住房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引发癌症、白血病等主要疾病的诱引,消费者想证明受到侵害的事实,获得赔偿,证明是难以想象的,在一次完整的装修过程中,要使用板材、油漆、涂料、地板等几十种不同用途和场地的装修材料,如果业主入住两年发现健康出现侵害,胎儿流产,想维权,室内有害物质是否超标,超标哪个企业生产哪种材料造成的,如果多种材料造成,哪一种是主要因素,所占的比重多大,污染是否是造成流产的唯一原因?其他可能性是否排除,证明这些事实,产品质量鉴定,室内污染检测,医学鉴定,以及工作环境,加强生活环境,甚至夫妻感情的原因分析等等。
而产品质量和室内空气检测结果能否确切反应装修材料在两年前的真实情况还是一个未知数,这样的证明过程艰辛程度和付出的成本可想而知。最简单的室内空气检测每一项检测费用几百元,一次检测费用需要两千到三千,由消费者举证,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成本难以承受,消费者的维权诉讼很难得到支持,由消协支持更是难以奏效,这是一个虚拟的情况。还有一个我们正在处理中的案子,消费者二十多万元买南方某品牌的旅行面包车,行驶不到六百公里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右轮胎爆胎,造成消费者和父母两死两伤的重大事故,消费者认为事故原因轮胎质量缺陷,要求厂家赔偿,生产商以轮胎生产厂家出去的轮胎合格证明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生产厂家勉强垫资将轮胎送国家检测部门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出来令人瞠目结舌,三个人检测,整个鉴定报告没有表述三人的鉴定资质,没有说明鉴定的过程,没有提到任何作为依据的国家的标准,仅仅是根据三人对轮胎表征分析,认为轮胎因为亏气高速行驶,温度急剧上升,造成破裂,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结论是该轮胎不属于质量问题。这样一个等同于事故原因分析的鉴定报告,没有对轮胎的材质、工艺、结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做出丝毫说明,怎么得出不是质量问题的结论呢?好比说,我问他,这碗粥用什么做,他回答我粥撒了,因为桌子不平造成的,这样的鉴定报告费用八千多元,做一次鉴定花费一万多元,对于家败人亡的消费者成本太高了。一袋奶粉十几元,对其中的成分进行检测费用是价款十几倍甚至十几倍,啤酒瓶爆炸是瓶的问题还是人的因素,成本是一千瓶啤酒都不够,这些现象绝不是个别的,由于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使受侵害的消费者望而却步,最终自认倒霉,消协爱莫能助。反过来助长经营者不法行为,形成维权过程中恶性循环。
第二相关法律条文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不严谨的。谁主张谁举证是程序法原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稿也决定,消费者有义务提供证据,购买和服务受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的关键是,哪些证据由消费者提供,哪些由经营者提供,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目前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合理的解决方案,一些法律法规中有只言片语的规定,不严谨不合理。举三个例子,投诉事项涉及到商品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且不论把举证交给消协不科学,即使这样做了,鉴定费用谁出,不掏银子,鉴定部门能不能告诉你鉴定结果。消费者提请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样的规定,高兴点说叫体现了法律规范的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扫兴一点说,这是一条不负责任的空话,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产品的缺陷存在,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被法学界普遍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商品是否存在缺陷,应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细细分析一下很难认为这是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这一条规定,生产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这两个基本的事实并没有要求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生产者只要证明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不是自己的主观原因,主观过错造成的,就可以免除责任。这条规定丝毫没有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同时这一条产品缺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对大量的产品纠纷不能适用,对这样的规定,只能说想说爱你不容易。地方法规规定,部分省区出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多数地方法规检测鉴定其费用承担做规定,不同省份的规定大致是这样规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对难以检测的鉴定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应当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应当说进了一大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降低维权成本起到不小的作用,仍然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经营者不同意垫付怎么办,消费者能不能强制,哪些是难以鉴定和检测的,经营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包括哪些,产品合格证,初始的检测报告,信得过产品证书,免检证明等等,有没有涉案产品的证明,经营者想得到这些证明是轻而易举的,如果任何证明效率,而免除其责任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认可,又相信哪些证据呢,这些事情包括国家权力机构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和按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三,提出问题为了解决问题,我本人提出了问题,没有想出问题的方案,在这一点想得到领导、专家在座各位同事的教诲。第一,应该强调国家的责任,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特别是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国家应当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从源头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少受侵犯,把维权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先而不是事后,不能等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才强调消协依法维权追讨损失,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无形中家大规模的维权成本,效果是不好的。我认为国家有责任保障它的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国家机关的失职恶化消费环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比如减免、检测鉴定费用和诉讼仲裁费用,建立消保基金,执行先行赔付,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第二,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加约束经营者行为的强制性规定,提高赔偿的标准,加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改变消协地位,扩大消协职能。使消协成为真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政府职能机构。消保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增强消协的工作力度。对故意拖延无辜拘役消费者合法请求赋予消费者直接做出赔偿的权利,使消协有资格和能力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目前一些地方基层消协与工商12315一起办公,维权力度加大,但是还没有立法,有利于消费者维权事业好的做法,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现行法律的方式对消协的只能加以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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