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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消费环境的安全最重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35 新浪财经

  2005年6月17日,由130多名全国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的“2005’中国安全健康消费高层论坛”在北京大方饭店举行。以下为会议实录:

  主持人:

  感谢于司长的发言。于司长从市场监管的角度阐述了市场监管与安全健康消费之间的关系,提到了行政执法应该形成合力,应该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等等,都是非常有建议的。

  下面请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发言。

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消费环境的安全最重要

  2005年6月17日,由130多名全国地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的“2005’中国安全健康消费高层论坛”在北京大方饭店举行,图为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发言。(新浪财经 骆磊摄)

  刘俊海:

  谢谢杨所长。

  应当说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法确定消费者首要权利,但是恰恰这样一个首要权利,现在到了最危机的时刻。刚才李社长、于司长、武秘书长都列举了这方面消极的案例,我不再重复了。可以这样说,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如果得不到妥当保护将会引发一系列灾害性的后果。第一,对消费者来说,不仅仅损害了他的人身权益,包括精神权益,而且会动摇他对整个消费力市场的信心,股市是信心市场,大家看到,我们股市推出股权分制改革方案以后,还没有彻底走出困境,我们现在又在研究其它新的政策。但是对于消费者市场来说,如果消费者没有信心的时候,整个产业有可能断送掉。我现在吃火腿肠我都不敢吃了,特别是京华的火腿肠,为什么我不敢吃,因为我信心受到磋商。今年3月份我在新加坡参加银行高峰会的时候,美国联邦主席问我主宰经济的是谁?是美国总统布什,不对,是企业家,不是,是谁?就你研究的消费者。美国的消费者主宰美国的经济。另外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得不到保护,将会引发企业界信誉株连或者叫诚信株连。大头娃娃奶粉事件一爆发,小头爸爸奶粉也卖不动了,不光是整个产品纵向链条的株连,而且地域性的株连,某地不诚信企业多一些,曝光多一些,这个地方出来的产品,不管大米有没有毒药,不管你的驴肉里头有没有毒鼠强有没有,都会有关系,诚信株连是客观现实,诚信株连不客观我承认,但是消费者会造成企业家感到诚信株连的恶果。

  另外,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得不到保护会削弱政府的职能能力,我们反复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要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重点就在民这儿,民为当本,我们新一届非常强调民本思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某一个部门连消费者保障权都保护不好,你何谈职能能力。公司都有竞争力的问题,国家有没有治理的问题,国家的政府有没有职能能力增强的问题,因为某些方面执行能力不强,今天谈增强政府职能的能力。

  最后,还可能影响对行业协会这种信誉的认识,自知不能。安全保障权究竟说了些什么?实际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时候,享受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统称为安全保障权,实际上双重含义。一是对消费者的财产来说有一个安全保障权,第二对消费者人心来说有一个人身保障权,统称健康权。刚才听武秘书长说王局长又拓宽了人身安全保障权的外延,加上一个心理健康,这就对了,生理健康加心理健康。生理健康用了有毒的食品会得肝癌,会得食道癌,心理的伤害难道也重要吗?重要。我看到一个电视有几个孩子去杀人,还是高中生,为什么杀人?最后告诉中央台记者说,我们经常玩网络游戏,玩杀人的游戏,说要把人脑袋砍下来将是非常快乐的事情,软件开发商们,你们的良心何在?孩子们被判处死刑,游戏软件开发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他们可能还躲在桌子后面自喜呢?

  成年人心理伤害比较多,一个保险公司卖了保险,每年到保险期满不断打电话,不光他打,别人也会打,昨天有一个骗子打电话让我参加一个活动,赠我一个车载冰箱因为我是捷达车主,让和我爱人一块去,有什么义务吗,没有,得出席座谈会,跟什么,新型的旅游方式,名字和地点告诉我,我带几个媒体记者采访采访你,给你报道报道,吓得赶紧挂掉了。我的电话号码,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车管所,保护消费者心理健康权非常重要。而且在我们认识安全保障权的时候,我们强调的不仅仅是产品或者服务本身,服务业很重要。去按摩,有的小姐根本不会按摩,把你的神经和穴位按坏了,我基本上不做足底按摩。

  消费环境的安全比消费品的安全还重要,经常发生餐馆打人的事件,发生娱乐场所死人的事件。首先强化公司经营者对消费者安全保障的社会责任,它当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现在有好多企业家说,我守法经营这不对,这不全面,不光要消极的经营,还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凭什么,凭商业伦理。我宁愿被舆论谴责被良心谴责,我宁愿淹在超标组织的海洋里头,我也不注重商业伦理,可以的,但是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没有一个坑蒙拐骗的企业永远在一个产业领域中长期呆下去,你可以发现,没有一个是这样的,要么赚一把钱跑到加拿大去了,要不然中途出现事故,没有一个靠坑蒙拐骗的企业家,能够健康长久地活着。

  在这个方面我觉得我们企业家要明确商业决策和法律决策的区别,有时候企业家经常跟消费者玩的是什么,有证据吗?为什么消协调节案子越来越少,不是调节能力下降了,是奸商奸诈意识提高了。所以,如果能够让我们的企业想清楚,就会非常好。包括可口可乐在面临一百个黑人员工指控的时候,他委托三个律师事务所做研究,一个礼拜之后反馈研究结论是不构成种族歧视,但是董事会还是决定和这些黑人员工私下和谐,赔钱了事。

  还有去年中海置业公司按照内部认购协议四千元的价格向消费者卖房,在法院判决强迫企业这么做之前主动这么做,房价从四千涨到八千块钱,涨到八千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对近期有广告效益,远期有社会效益。在这方面,我觉得企业家应当出台一系列尊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消费者政策,包括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产品质量的控制和售后的服务,消费者教育等等一系列的环节,这个非常重要。

  有的时候我在想,我现在也到几家公司做独立董事,为什么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什么不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不仅要强调股东的利益,要强调公司照顾消费者劳动者的责任。有建设性的企业将来搞一搞消费者董事,让消协会长和精通法律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代表充当公司的懂事,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有一个深度的介入。有的媒体记者说,我的建议象一把钢刀插入敌人的心脏一样。有的企业更抵触,即使插入心脏也不接受消费者董事的意见,如果茅台、一汽这么做了,我想对企业经营绝对有好处,没有任何坏处。

  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时候,跨国公司尤其受到重视。最近的亨氏、雀巢事件跟跨国公司有关系。他们往往说,中国的消费者法律意识很低,到中国按照最低的标准,到了美国欧盟就没办法,入乡随俗标准高一点。这是错误的。既然是跨国公司,出售公司有一个溢价,购买跨国公司生产的洋品牌产品愿意比本土化产品花更多的钱,这是对跨国公司本身做出的溢价,必须承担和国际上其它先进国家法律保护水准相同尊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义务。

  第二,政府本身应当进一步创新执法的方式,进一步强化执法的手段,充实执法的职权。

  一个建议,将来尽量在立法确认行政裁决制度,一个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时候,行政处罚事实是很清楚,但是能不能在这里裁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好多人说不可以,法律有障碍,政府不得介入民事关系,但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法律是人制定,将来立法允许就合法了。所以,我想从法理上有正当性,一保护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避免了诉讼成本的无谓的扩大。第二也没有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如果不服行政裁决的话,可以诉到法学院,如果不诉到法院行政裁决已经生效,看到12315罚二百三百都可以,让企业赔消费者钱,企业不干。建立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快捷连动执法机制,翻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多的问题,保险公司欺诈一个保护欺诈一个消费者,工商局敢处罚吗?马上提刑事诉讼。工商部门是商品服务的监管部门,服务当然包括保险服务?工商局不能罚,保监会罚,保监会没有腿限制他,这个漏洞一定补上,工商局除了行使现有的职能,一定要达标,这个达标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你的职权要行使到位,包括现在没有管起来的事项,各个部门不愿意管的,四不管的执法领域,工商部门管起来。第三个进一步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这个行政指导不光是对消费者,更主要是对企业家,定期发行政指导建议书,可以听可以不听,听了有好处,不听有坏处。

  第四,进一步提高国家的强制性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2004年到2005年国家标准委有一个2004年到2005年度全国食品标准发展计划,它把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的标准369项准备引到中国来,我觉得这还不够,不光是食品,其它全部的商品服务都应当这样,考虑到中国国情,考虑到中国特色,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我们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应当比其它国家更大,至少不低。食品也是一样的,另外消费者人数最多。第三,行业协会。现在我参加工商联的课题研究,我一直觉得,工商联的那个商会和政府部门那个商会之间有利益关系没理顺的地方,工商联的商会往往在民政部门得不到注册,所以我建议首先是确认,一个会多个会,公平竞争,竞争对消费者有好处,谁的标准高消费者就购买谁的产品。各个行业协会应当清理门户,建立失信制裁机制。因为刚才谈到信誉株连的问题,一个企业不诚信把整个产业的利益和机会打掉了,对这些人不能容忍,应当逐出山门。最后消费者的自觉,在这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非常重要,包括消协。我这次装修,本来是买了绿色环保的装修材料,最后经过检测还是超标,我不明白是为什么?花十多万二十几万才知道,单独的某一个建材,包括地板,某一桶漆本身符合国家控制的环境污染标准的,但是如果装修太多,加在一块,甲醛、苯等其他的超标服务绝对数就上来了,但是有谁告诉我这个道理,我自己摸索出来的。

  我们的行业协会,我们的政府部门,包括我们消费者协会,应该在消费者教育方面多做一些工作,比事后的维权和事后的忏悔和事后的责任追究强一千倍一万倍。如果发生安全保障权受损的结果,我们一定要旗帜鲜明保护消费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利益。坚决不能适用不合法的法律规章制度。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往往不适用民法,却通常适用医疗通例,赔偿很低。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发生问题的时候,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赔几千块钱,还不如一条狗的价钱。消费者曝露出了立法和司法当中的问题,一定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记得江苏有个案例,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合同法按照民法基本规则处理。发生交通肇事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和你是有合同关系的。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做得更多一些。消协对消费者权利的合乎,一是消费者的教育,另外纠纷的起诉,另外就是调节,调节难度增大,不断创新调节的方式,我们需要登高望远,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说服企业。狮子大张口的消费者有,更多是企业家,从更高的角度剖析,在证据和法律上在经营策略上对企业家不利的地方,点中人家的穴位,让人家心悦诚服接受调节方案。有了政府的强有力消费者保护职能能力,有了我们消费者的自觉,有了消协有效而不断创新的工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遭受侵害的局面会有积极的好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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