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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立法规范正走出窘境(立法关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07 人民网-市场报

  近些年,各种鉴定机构多如牛毛,遍布全国。公、检、法、司等部门自不必说,医院、技术研究机构,沾点边的就可以成立一个鉴定机构。我国的鉴定机构没有统一的标准,其中难免鱼龙混杂。

  在实际诉讼中,人们一般地还是相信公检法司系统等“公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但就是这样的机构也存在很大问题。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方光兴最近坦言,鉴定机构设置比较混乱
,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从事鉴定的人员连本科学历都没达到。此外,鉴定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不统一,容易造成鉴定结果不一致,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司法部副部长张军前不久就指出:“司法鉴定行业处于无序或失序发展状态。”

  鉴定机构资质不一,结论往往大相径庭,致使当事人、司法机关无所适从。人们称这种情况为“多龙治水,越治越乱”。对于公检法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人们缺乏信任,也确有腐败发生。于是,就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当事人也不堪其苦,不堪其累。

  治本治标 多方合力

  为消除这些问题,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尤其是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了统一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体制,并明确主管部门为司法行政部门,鉴定机构将逐步成为中立性、社会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鉴定人对所作鉴定承担责任。

  这项决定将从根本上铲除目前司法鉴定中存在的多头管理、各搞一套的弊病,明确规定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自办鉴定机构,公安、检察的鉴定机构不得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决定》从形式上、内容上解决了司法鉴定存在的混乱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评价说。

  樊崇义认为,司法鉴定要具有权威性、科学性,首先就要有高素质的鉴定人队伍,技术水平高,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鉴定机构还要有先进的技术设备。

  但将来体制变了,有一些问题也可能仍然存在,比如多头鉴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识别力,在不同的结果中选择可信度较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泓说,法官不应回避自己对司法鉴定本身的审查责任。“事实上,衡量一名法官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就是对证据的运用。”而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主要依靠司法改革的进展。

  此外,还有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以及执业活动如何审查监督、如何评估等问题。

  随着全国人大《决定》将要实施,司法鉴定的整治已开了一个好头。

  《市场报》 (2005年06月1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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