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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0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讯记者张向永报道:为了改变目前保健食品广告比较混乱,社会反映强烈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日前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7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7月1日后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于7月1日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上公布所有审批通过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大消费者可上网直接查询并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督。

  据了解,《暂行规定》从17个方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的内容,如不得出现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等,以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并且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四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据工作人员介绍,今年,国务院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一项工作内容,并明确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

  《市场报》 (2005年06月17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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