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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2:2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记者何晓晴报道: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昨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此外,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办法》指出,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又讯中国证监会昨晚就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增持社会公众股份出台新的规定。规定要求,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避免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规定指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另外,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6个月后的1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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