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证券流通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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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1:17 证券时报 | |||||||||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公告称,人民银行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和结算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人民银行同时制定并公布实施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该公告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受托机构申请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其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同期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发行额应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不得认购、买卖其发起或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受托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公告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和托管结算细则,报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并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本息兑付等有关工作。 同业中心负责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本息兑付和信息披露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央行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受托机构应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的第五个工作日,披露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和承销团成员名单。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应公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情况。 信息披露规则还规定,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提交信息披露材料。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发生或预期将发生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受托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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