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孙汝祥6月16日北京报道今天上午,《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讨会在中国社科院举行。来自法学界、金融学界、金融事务界和金融业监管界的人士对中国金融法治建设展开讨论。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虽有长足发展,但要建立健全并加以完善仍任重道远。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制度研究处处长朱红在演讲中指出,要改善金融环境,就必
须健全金融交易法律制度,明确金融法律制度定位和法律关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基本的民商法律制度,改善市场制度,要通过《合同法》来实现对财产权的保护;通过《物权法》清晰界定充分保护财产权和担保权,在《物权法》当中应该不区分所有制的形态对财产权进行充分平等的保护,建立高效的物权登记制度,完善动产担保制度,建立浮动抵押制度;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破产的惟一条件,建立我国欠薪保障金机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法律化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维护金融稳定;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有效打击金融犯罪。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主任黄毅认为,中国银行业法律法规还有很多需要检讨之处:法律体系上,政府部门的规章,包括银监会的规章有很多互相矛盾之处,前后不搭配;新的金融理念还没有完整的定义;立法技术的专业性不够高;立法滞后,不完整,缺罚则;法律泛滥。
“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法律也要跟到什么阶段,另外要加强执法的严肃性和处罚力度,同时应注意把它们放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考虑。”证监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戎说。
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袁力在发言中表示,保险经营的高负债性、广泛社会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决定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必然要求。保监会对我国几个主要保险公司治理情况的调研显示,各个公司治理水平参差不齐,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失灵。表现在三个方面:大股东操控;管理层控制;来自地方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外部干预。
袁力强调,中国要在充分吸收国际保险监督管理核心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尽快地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的立法。第一,要加强董事会的建设。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由财务精算专业人士组成。它应当对公司的风险和内控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评估,且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要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要加强对董事的教育和风险提示。是要建立外部独立审计报告制度。第二,立法要明确关键职位任职资格合适要求,要重视精算师的作用。第三,董事会要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性负最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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