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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应“内外并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姜业庆 周群

  “客户欠银行100元是客户的问题,那么,客户欠银行100万则是银行内部自己的问题”。

  6月16日,由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中国金融出版社共同举办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
》首发暨理论研究研讨会上,一位与会人员的讲话引起了参会者的热烈讨论。

  正如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会上指出的一样,“监管机构的适时、适事监管,对成千上万的金融机构而言,仅仅是一个外部因素”,“而事情的最终解决最终还是要靠金融机构本身这个内因来起作用”。“当然,这里并不是忽视外部因素”。

  刘明康所言之意指的是“尽管我国目前有上千部金融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但是,金融机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

  正是如此,金融监管机构近来加大了对金融机构内控监察的力度。这无论是现场的,还是非现场的检查和稽核;无论是从监察实践上、还是监察理念上。

  以银行这个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为例,这个理念是什么?刘明康将其概括为“三管一提高”:就是在银行业监管的领域里面,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和信息披露,以维护银行的公信力和增强市场纪律。

  这个新的监管理念,具体地讲管法人就是大力推进公司治理的建设,良好公司治理的建设它的机构和机制是银行业法人机构整体运行的一个纲领。管风险,就是改变“我说你听,我打你通,我牵你跟着走”这种合规性的监管过渡到“风险为本的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这一局面”。管内控就是管好公司良好治理机制的根本,是检验这个银行是否具备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基础,内控状况如何是这家银行抵御风险根本而真实的力量。

  如果银行业做不到这一点,就会“放任自流”。一个国家的经济就会崩溃。据不完全统计,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将会吞噬掉一个国家10%至20%的GDP财富,这个数字是在过去10年当中从瑞典、土耳其、捷克、阿根廷、泰国、印尼、韩国、日本都可以得到典型的例证,所有这些国家都经历了16%至20%左右的GDP损失,完全取因于银行系统的危机和它带来的损失,所以这一点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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