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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做个选民怎么这么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柏墉

  非深圳户籍居民江山想在居委会选举中当一个选民,却被一道道门槛挡在门外。他为讨要选民资格七次上法院,将其居住所在地的独树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告上法庭,但最终法院判他败诉。江山感慨:长这么大我还从来没有经历过选举投票,抱着对民主急切渴望的心情,我想亲身接触基层居委会选举,可这次选举彻底和我无缘了,我很失望。(6月1
6日《中国青年报》)

  江山的失望不是他一个人的失望,是所有远离原居住地,移居到另一个地方,但受到不合理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限制而未能加入移居地的户籍,持暂住证一住就是几年、十几年,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原居住地的选举权,而在新居住地却无法获得选举权的人的失望。当然,也是所有关心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关心选民的选举权力是否能够得到顺利实现的人的失望。

  笔者当然也很失望,因为《宪法》第34条规定的是那样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而到了实际环境中,人们仅仅是想保证自己选举的权利便这么难。最可笑的是法院在江山的选举权之诉中,居然要求其提供相关组织机关的证明以证明他没有犯罪纪录,从而享有政治权利。这样一种做法隐隐约约让我感到,在这一案中,也能看到“有罪推定”的影子。

  通过这一案件的报道,笔者还了解到了一个有关非户籍选民获得选民资格的、所谓“1+4”的规定,体会到了一个非户籍选民获得选民资格竟然是那么艰难。这显然与《宪法》的有关精神有着根本性的抵触。因为我们从《宪法》中分明可以体会到,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他的选举权力是多么的神圣不可侵犯。然而,为什么到了我们的现实执行环境中,人们的选举权力却如此难以保障呢?

  保证公民的选举权力其实不仅仅是公民自己的义务,更应该是选举组织机构的义务。我们显然无法回避这样一个现实,一个有许许多多符合选举条件的公民却被拒于选举之外,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怎么能说是一种具有普遍代表性的选举呢?所以,选举组织机构利用类似“1+4”的规定起到阻止一些符合条件的公民无法行使选举的权力,最起码是一种失职行为吧。

  而由江山成为选民之难让我又想起现实中“杀人通缉犯、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成为人大代表”的事件,从类似事件似乎又可以看出我们的选民登记并不是那样严格,获得选民资格、甚至是获得被选举的资格都不是一件多么困难的事。这样的一个巨大反差,令我困惑,问题究竟是出在哪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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