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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证券法应贯彻发展基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8:36 上海证券报

    北京消息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昨日在京发布其研究成果出版物《中国金融法治(2005)》(以下简称《法治》),该书提出,修改证券法应始终贯彻发展的主基调。

    金融所认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不仅要重视规模的扩大,更要重视质量提高和结构优化;证券市场的发展应是贯彻市场机制的发展;证券市场发展的目标
模式应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也将是其国际化的过程。

    就具体的修改条款,《法治》提出,就证券法第6条有关金融分业经营的规定,增加"证券业实行业务监管"的内容。所谓"业务监管",指监管机构不再按照机构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以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监管,而是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管。为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建议将证券法第6章的标题"证券公司"改为"证券经营机构"。

    由于我国证券发行将逐步由核准制走向注册制,《法治》认为没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立股权发行审核委员会,因此建议取消第14条中有关设立发审委的内容。

    《法治》建议,证券法修改应为证券产品创新留下可操作余地,具体包括:改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排序,以反映债券的基础性,保证债券的证券品种创新空间;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它证券"修改为"其它合法证券",原因在于并不是每种证券产品创新都一定需要国务院的认定,特别是一些基于基础性证券的权益分离创新。

    此外,适应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应将第三章有关"证券交易所"表述改为"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及其它证券交易场所",并对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所需投资和组织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将单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改为"证券交易方式由各证券市场根据具体情况在交易规则种确定,并报国务院授权的证券交易监管机关核准"。将35条单一的"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改为"可采取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及其它交易方式"。并增加有关"做空机制"条款,并因由此带来的融资融券行为,取消相应禁止规定。

    就规范证券市场方面,建议如下:第三章第二节中,将批准证券上市的权利和职能归还证券交易市场组织机构;细化第49条有关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规定;就规范证券交易市场组织建设作相应规定和修改。

    《法治》还就健全监管体制,规范监管行为等方面法律规定修改提出了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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