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期盼股权分置改革新思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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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8:36 上海证券报 | |||||||||
目前,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工作已经接近尾声。市场上已经开始关注第二批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否与第一批的方案完全一致,是否将会采用创新的股权分置方案。 笔者认为,根据《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有关问题答
针对大盘蓝筹股,如宝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长江电力(资讯 行情 论坛)等,考虑公司在未来持续再融资后还需要国家控股的情况,在解决股权分置时就不能够盲目地采取送股的方式,而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备兑权证、认沽权证、流通权证、配售权证等权证方面的金融创新工具,流通股东一方面可以通过权证的流通和行权来获得持续收益,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这些大盘蓝筹股业绩的持续增长获得持续的投资收益。 针对目前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可以采取期权定价理论等金融工具计算非流通股股东应该支付的对价,并结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和大股东增持股份等政策来设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切实持久保障所有股东的利益。 针对成长性较好的中小盘企业,可以考虑采取第一批试点公司各种形式的送股方案,切实统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股价为价值判断标准的价值取向,使流通股股东获得可持续的收益。 目前市场上解决股权分置的主要思路是非流通股东将购买流通权的对价直接、一次性地支付给流通股股东,其实除此之外,该对价还可以采取先支付给上市公司,通过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来大幅提升公司的股价,达到间接将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目的。针对ST公司、亏损公司、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等的绩差公司,就可以考虑采取通过非流通股股东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从而通过提高公司的股价来间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创新方案。通过这样的创新方案,流通股股东就能够获得可持续的收益。同时,非流通股东需要承诺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并只有上市公司未来达到某些设定的财务指标时,才能够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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