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举行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政策通报会。根据国家七部委出台的稳定房价意见,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加强住房交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有6项措施严格住房交易管理,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禁止期房转让等。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擅自预售房屋,
也不得将房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对违规者,北京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条件退还已收取的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还明确,禁止商品住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从即日起,北京市各区县建委不再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北京市建委将从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示开发企业同一预售项目的退房、退订情况。
北京市建委将在房屋权属登记上控制炒房行为,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1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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