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证监会6月16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
为配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还一并公布《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
《办法》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证监会将不作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办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作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择机回购,在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证监会称,《办法》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市场形象,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手段。这一《办法》还为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活跃市场交易,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对股价形成稳定预期,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从而对持续低迷的市场形成有力的支撑。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6月17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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