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市公司受困减税新政
由于计税日不明确,涉及34家公司1.4亿元红利发放成了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6月13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并实施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减半计征所得税的新规定。由于新规定未明确到底是按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日作
为计税日,还是按公司实际派息日为计税日,使得34家公司陷入了是否实施新政的困局,涉及1.4亿元资金徘徊在“扣与不扣”之间。
执行税收新规该从哪天算起
涉及上市公司分红实施的节点日期共有三个,分别是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以及发放日。新政的实施到底应该按照哪一个日期来执行,由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至今也没有执行细则出台。
目前有两种观点得到较多人支持。一种认为,个人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计税日应该定为股权登记日,因此,登记日在6月13日之前的上市公司无须执行新的税收规定。另一种则认为,这一计税日应该定在投资者实际获得股息红利的日子,即公司实际派息日,因此,只要股息红利发放日在6月13日及13日之后的都应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
1.4亿资金未能明确去处
根据WIND资讯统计显示,目前,股权登记日在6月13日之前,而股息红利发放日在6月13日及其之后的上市公司共有34家。其中,中国石化股权登记日为6月3日,派息日为6月27日,其分配方案为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如按20%的所得税率扣除,公众投资者将分得每股0.064元,如按10%减半扣除,公众投资者每股将分得0.072元。此外,这34家上市公司还包括上港集箱、紫江企业、广电电子、火箭股份等,累计共有14亿元红利派发给公众投资者,按照10%的税差,约有1.4亿元资金目前未能明确应上缴国家税务部门还是让利给投资者。
宝钢股份董秘陈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计税日的确定可以参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其中对计税日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类是按月或按年计征时,每月或每个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位董秘表示,公司认为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一次性所得,因此按照取得所得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较为妥当。公司就上述问题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有关税务部门进行了多次探讨和沟通,由于目前尚无定论,登记结算公司决定宝钢的红利发放暂按照20%的税率代扣,她表示期待有关部门尽快明确计征时点,以便遵照执行。
上港集箱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红利税的扣除工作都是由登记结算中心代为执行的,因此作为上市公司而言其支付的红利总额是不会随着这一政策有所改变的,因此公司能做的只是如期如实地向结算中心支付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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