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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两大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03:37 东南早报

  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开闸

  据新华社电中国证监会16日称,近期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批上市公司的股价已经跌破其每股净资产,部分上市公司已提出回购其流通股份的要求。为稳定证券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证监会16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从即日起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办法》与此前证监
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大体一致。

  这里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这一办法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自主权,注重市场效率。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申请实行备案制,证监会将不做实质性判断,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办法》也没有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做出硬性规定,完全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二级市场的情况择机回购,在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证监会称,《办法》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市场形象,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手段。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减少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量,可以优化公司的股本结构,达到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提升公司股价,维护公司市场形象。这一办法还为维护市场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手段。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活跃市场交易,有效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对股价形成稳定预期,实现公司价值的合理回归,从而对持续低迷的市场形成有力的支撑。

  《办法》还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回购流通股将减少流通股总量,使流通股含权值提高,有助于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谈判时争取更好的对价。回购股份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稳定,为股权分置改革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对于正在推进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来说,回购可以作为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以形成市场对公司股价的合理预期,维护投资者的信心,保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

  

  证监会:争取允许回购股票库存

  中国证监会16日在公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同时,还表示将积极推动《公司法》的修改,争取允许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可用作库存股,为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证监会称,目前公布的《办法》因受现行法律的局限,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还不能用作库存股。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库存股亦称库藏股,是指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新华)

  规范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早报讯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市场稳定,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大体一致。

  通知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增持社会公众股份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可以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控股股东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股份,增持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5%,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日内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入该公司的股票。

  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份计划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该股东应当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6个月后的一个月内实施维持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宗采)

  三一重工第一个“吃螃蟹”

  三一集团拟增持三一重工不超过5%股份

  三一重工(600031)今日公告称,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根据有关通知,三一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三一重工72.42%的股份,均属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三一重工63.97%的股份,属于有限售权的流通股)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

  增持股份计划如下:三一集团决定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两个月之内,将根据三一重工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择机通过上证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投入资金不超过2亿元,增持规模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

  对于本次增持行为,三一集团承诺如下:在其增持三一重工社会公众股份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宗采)

  相关提示

  三一今日复牌不设涨跌限制

  三一重工今天复牌,对价支付的2100万股上市流通,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股票简称变更为“G三一”。6月21日,三一重工将支付4800万元的对价现金。

  上证所日前发布通知称,上市公司股票凡遇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复牌,均在该股票的汉字简称前冠以“G”标记。复牌首日不作除权处理,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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